[HK]南华期货股份:海外监管公告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1月04日 23:26:39 中财网
原标题:南华期货股份:海外监管公告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NanhuaFuturesCo.,Ltd.
南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公司名稱為南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我們的香港附屬公司
在香港以橫華國際的名義開展業務)
(股份代號:02691)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由南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茲載列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佈之《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於南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之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南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兼聯席公司秘書
馬易升
中國杭州,2026年11月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i)執行董事羅旭峰博士;(ii)非執行董事徐文財博士、胡天高先生、厲寶平先生、呂躍龍先生及孫穎婷女士;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徐林博士、劉玉龍博士及李晶女士。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年 11月4日召开的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的日期为 2026年 10月 13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3. 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刊登的日期为 2026年 10月 15日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A股《股东会通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的日期为 2026年 10月 14日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及 H
股通函(以下简称 H股《股东会通知》及 H股通函);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6.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 10月 1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召开 2026年第二次开时间、地点并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刊登了日期为 2026年 10月 15日的 A股《股东会通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日期为 2026年 10月 14日的 H股《股东会通知》及 H股通函。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1月 4日 14点 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9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罗旭峰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 11月4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11月 4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A股《股东会通知》、H股《股东会通知》及 H股通函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27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6,841,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663%。

除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本所律师,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确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 A股《股东会通知》、H股《股东会通知》及 H股通函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 合计686,525,01099.9539121,0650.0176195,7500.0285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2,467,95599.0336121,0650.3693195,7500.597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以上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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