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敲定赔付总额

时间:2026年11月04日 14:20:49 中财网
  广州中院确认调解协议,易事特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敲定赔付总额:逾12000名原告投资者合计获赔1.84亿元,被告何思模承担其中1亿元
  


  11月4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普通代表人诉讼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该起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经广州中院调解敲定赔付方案,全体原告投资者获赔总额1.84亿余元,被告何思模承担其中1亿元,公司需在11月18日前完成全部赔偿款拨付,调解书已于11月3日正式生效,公司将依规开展账务处理,后续仍需处置其余个人投资者索赔案件。

  公告披露,本案源自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广州中院确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投资者权利登记,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受法院委托完成投资者损失测算,截至2026年7月23日,线上及线下登记的适格投资者总计12242人,已完成登记的投资者均可通过线上查询自身适格情况及其损失测算金额;广州中院确定由林建龙、林晓东担任本案的代表人。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确认,被告何思模和易事特应向原告林建龙、林晓东共12274人全体原告投资者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投资者应获赔偿的金额按照相关损失计算表赔偿金额的百分之八十计算,全体原告投资者的获赔总额为184280531.27元。

  调解协议约定,何思模承担其中1亿元,何思模承诺于2026年11月18日前向易事特指定账户划付1亿元,案外人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如果代为支付,则视为何思模已履行相应金额的付款义务。易事特应于2026年11月18日前向广州中院指定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由登记结算机构将赔偿款划付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遇到账户注销、异常等划付失败情形,公司可按照法院通知另行安排支付。本案受理费481601.33元由易事特承担,公司需要在2026年11月10日前向广州中院交纳,原告律师费50000元由易事特承担,应于2026年11月18日前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调解书约定,如果相关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调解书履行完毕后,原告投资者不再就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向各被告主张权利,该民事调解书自2026年11月3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表示,将按照调解书要求按时完成款项拨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调解书约定以及实际赔付进度合规完成账务处理,本次赔付对公司本期及未来期间业绩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本次代表人诉讼赔付履行完毕之后,公司还将继续妥善处理其余个人投资者单独提起的诉讼,依法开展案件沟通、调解及应诉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索赔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绩方面,10月29日晚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季报显示,2026年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5亿元,同比下降27.5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76.14万元,同比增长46.8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462.43万元,同比下降73.22%。

  2026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67亿元,同比下降7.9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亿元,同比下降242.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560.31万元,同比下降75.6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8509.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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