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庆铃汽车股份(01122):自愿性公告 - 订立回购协议
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言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二本集團主要從事生產及銷售輕型、中型及重型卡車、皮卡車、汽車零件及配件。 誠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報所披露,本集團錄得新能源車輛銷量增長,並會持續推進新能源及新產業發展。 為進一步推進本集團新能源車輛之銷量,本集團自二零二五年上半年陸續將新能源車輛的商業模式從傳統賣車模式變革為融資租賃模式。有關融資租賃模式之基本業務流程概述如下: 終端客戶或經銷商採購本公司新能源車輛時,融資租賃公司向終端客戶或經銷商提供融資租賃服務。與此同時,終端客戶或經銷商須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本公司則為終端客戶或經銷商向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回購義務。 按照上述融資租賃模式,融資租賃公司與終端客戶或經銷商會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據此,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同意向終端客戶或經銷商(作為承租人)出租租賃物,而終端客戶或經銷商同意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及相關利息,作為償還融資租賃公司為終端客戶或經銷商購買租賃物的購買價款等。於租賃期限屆滿後,在終端客戶或經銷商無發生違約的情況下,終端客戶或經銷商有權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每輛租賃物人民幣1元的留購價款購回租賃物。為確保終端客戶或經銷商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本公司願意作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和融資租賃公司對終端客戶或經銷商享有的租賃債權的回購人,承擔回購租賃物及租賃債權的義務。 回購協議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六年十月五日,本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經銷商及共同債務人訂立了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之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二六年十月五日 訂約方 : (1)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 (2) 本公司(作為回購人); 回購標的物 : (i) 租賃物,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向融資租賃公司租用的一批新能源車輛,車 輛總數為30輛;及 (ii) 租賃債權,為融資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 對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享有的與租賃物所對 應的租賃債權以及融資租賃公司為控制租賃物所 設置的相關權利(括但不限於融資租賃公司對經 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就相關租賃物所設定的對 應抵押債權)。 融資租賃公司將始終為租賃物的合法所有權人,直至(i) 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清償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有關 租賃物的全部債務,或(ii)本公司履行回購協議項下 租賃物回購義務。 履約保證金 : 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同意在本公司發放租賃物前,按每輛租賃物人民幣10,000元向本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 本公司可使用履約保證金抵扣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 人在回購協議項下應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差額款項。 回購條件 : 當出現以下任何條件時,融資租賃公司有權向本公司 發出回購通知,要求本公司作為回購人履行對應租賃 物的回購義務: (a) 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在租賃期限內連續兩期 或累計超過三期或以上未按時足額向融資租賃公 司支付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租金及逾期利息; 或 約定完成辦理將全部租賃物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 回購價款及支付 : 租賃物及租賃債權之回購價款為截至回購日以下價款之和: (i) 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應 承擔之到期未付租金; (ii) 未到期全部租金中的本金;及 (iii) 留購價款。 本公司應在回購條件成就且在收到回購通知後一次性 支付回購價款。 租賃物狀況 : 融資租賃公司同意並授權本公司在租賃物上安裝車輛監控管理設施等,並接受本公司對車輛軌跡實時監控, 本公司同意向融資租賃公司開放前述監控管理設施系 統權限或端口,以保證融資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 的租賃期內能夠隨時掌握租賃物的實時信息,經銷商及╱ 或共同債務人對此不持異議並絕對予以配合。 租賃債權及租賃物 : 當融資租賃公司收到本公司按時足額支付的回購價款後,交付 本公司即享有以下權利: (i) 融資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對經銷商及╱ 或共同債務人享有的,與本公司支付的回購價款 金額對應的租賃債權,及對應租賃物上存在的其 他一切擔保物權; (ii) 對應租賃物的完整所有權;及 融資租賃公司應在收到本公司按時足額支付的對應租 賃物回購價款三日內,根據本公司回購的租賃物,向經 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發出轉移通知。無論是否發出轉 移通知,不影按照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轉讓。 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收到轉移通知後五個工作日 內須向本公司交付相應租賃物;以及應當(其中括)無 條件配合本公司通過銷售、租賃或其他方式處置相應 租賃物。 回購標的物的處置 : 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同意,在本公司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款項後,本公司有權採取以下措施處置所回購 的租賃物,其中括: (i) 要求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按現狀以全款方式 一次性購買該等租賃物;及 (ii) 通過銷售、租賃或其他方式處置該等租賃物,經銷 商及╱或共同債務人如對租賃物的處理方式、處理 價款等存在異議,應當在收到本公司發出的處理 通知之日兩個工作日內按現狀購買租賃物,否 則視為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同意並認可本公 司的租賃物處理方式和所得的處理價款,經銷商及╱ 或共同債務人無條件配合本公司對租賃物的處置。 其他訂約方發出合作暫停通知,暫停本公司與相關訂 約方的後續合作,若融資租賃公司在收到上述合作暫 停通知後仍與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建立合作關係 或提供融資服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承擔風險,且無 權要求本公司承擔任何責任或回購義務。 回購價款的基準 本公司預計回購協議項下的回購價款之最高總額為不超過人民幣12,636,030元。 上述回購價款之最高總額乃參照(其中括)(i)每輛租賃物的購買價款為人民幣421,200元;(ii)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總數量為30輛;(iii)每輛租賃物自首次支付購買價款之日的最高未到期租金的本金金額為人民幣421,200元;及(iv)每輛擬回購租賃物人民幣1元的留購價款而釐定,但回購價款之釐定與租賃物於回購日本身的狀態或當時市場公允價格無關。 本公司將以其自有資金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任何回購價款。 截至本公告日期,回購協議項下全部租賃物之賬面價值約為人民幣12,636,000元。 訂立回購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為應國家政策及政府要求,本公司積極探索新能源商用車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變革,促進新能源智慧網聯汽車產業鏈、創新鏈與資金鏈深度融合,培育壯大新能源商用車產業及市場。目前,雖然本公司之新能源商用車銷量在輕型商用車行業中有較快的增速,但總體銷量仍偏低。基於新能源商用車一般購車成本較高,客戶使用新能源商用車的方式從過往的買車模式陸續轉變為租車模式。 故此,租賃模式已成為拉動新能源商用車銷量的重要途徑。 資業務提供回購義務。就此,回購協議項下的回購義務實質上是本公司為自身產品銷售提供履約增信保證,不屬於純粹為第三方提供融資擔保。 經考慮到(其中括)(i)本公司根據回購協議提供之回購義務為汽車行業融資租賃業務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保證措施,有利於拉動本公司新能源車輛銷量,以及擴大本公司新能源車輛的銷售規模及市場份額;(ii)本公司有權通過車聯網等技術手段監控租賃物,減低租賃物毀損滅失以及經銷商不向本公司交還相應租賃物的風險,且本公司仍然有權要求經銷商按現狀購買租賃物;(iii)本公司會建立車輛運行數位化監管平台,對租賃物資產完好率、出租率、使用效率、貨款回收等進行監控,並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資料共用;(iv)本公司會拓展二手車轉租或銷售業務,以及車輛整備及再製造等後市場業務,有助促進本公司拓展二手車業務及增加收益;(v)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根據回購協議須向本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以抵扣經銷商應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差額款項;及(vi)本公司能夠提前全額收取銷售資金,致使本集團的資金流動性及靈活性得以提升,董事認為,回購協議的條款(括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及回購價款)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屬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本公司之資料 本公司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道路機動車生產、汽車及新能源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研發、製造及銷售,同時開展技術服務、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機動車維修保養等配套業務。 其他訂約方之資料 融資租賃公司為一家在中國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905),主要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2026中期報告,融資租賃公司由海通恆信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約55.36%股權、國泰海通證裕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約29.64%股權。 技有限公司(即共同債務人)持有100%股權。經銷商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官琦珺(一名中國商人)。 共同債務人為一家在中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中國境內貨物運輸等業務。 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共同債務人由官琦珺(一名中國商人)持有47%股權,大於出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有 32% 股權及劉傑飛(一名中國商人)持有 21% 股權。共同債務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官琦珺(一名中國商人)。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融資租賃公司、經銷商、共同債務人及其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或控股股東均為獨立第三方。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回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按回購協議項下之預計回購價款之最高總額計算)的適用百分比率(按獨立基準計算)全部均低於5%,回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並無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公佈的交易。 此外,將該回購協議與過往回購協議予以合併後,所得之交易分類與過往回購協議的分類相同。因此,該回購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按獨立基準計算並無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公布的交易,故毋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有關通知、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據此,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願作出。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暢通回購協議一」指 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五名經銷商分別簽訂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之合共五 份回購協議,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一 月十四日之公告 銷商分別簽訂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之合共八 份回購協議,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 月十六日之公告 「共同債務人」 指 深圳市大於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 指 慶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1122)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經銷商」 指 寧夏航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內資股」 指 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之內資股「融資租賃合同」 指 融資租賃公司與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於二零二六年十月五日訂立之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公司」 指 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1905)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不時的附屬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 市外資股,該等股份在聯交所上市並以元買賣 「香」 指 中國香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最高行政人員、董事及同債務人享有的與租賃物所對應的租賃債權 「租賃物」 指 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向融資租賃公司租用的一批新能源車輛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瀧運達回購協議」指 重慶瀧運達新能源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重慶鈊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回購協議,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告 「百分比率」 指 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規定之百分比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過往回購協議」 指 瀧運達回購協議、鋅智回購協議、遵義回購協議一、遵義回購協議二、中泰回購協議一、中泰回購協議二、暢 通回購協議一、暢通回購協議二、鑫祥回購協議一、鑫 祥回購協議二、鑫祥回購協議三及鑫祥回購協議四之 統稱 「慶鈴集團」 指 慶鈴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成立之國有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回購協議」 指 本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經銷商及共同債務人於二零二六年十月五日訂立之回購協議 「回購日」 指 回購通知發出日期 「回購通知」 指 融資租賃公司根據回購協議向本公司發出之回購通知「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轉移通知」 指 融資租賃公司根據回購協議向經銷商及╱或共同債務人發出的所有權、債權轉移證書╱通知 「鑫祥回購協議一」指 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武漢鑫祥安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二 月十六日之回購協議,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之公告 「鑫祥回購協議二」指 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武漢鑫祥安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四 月三十日之回購協議,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之公告 「鑫祥回購協議三」指 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武漢鑫祥安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六 月十七日之回購協議,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 二六年六月十七日之公告 「鑫祥回購協議四」指 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武漢鑫祥安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 二十二日之合共三份回購協議,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日 期為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公告 「鋅智回購協議」 指 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廣州鋅智貿易有限公司簽訂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 回購協議,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四月 三十日之自願性公告 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 月十九日之回購協議,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公告 「中泰回購協議二」指 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四川中泰車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日期為二零二六年 五月十九日之回購協議,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日期為二 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之公告 「遵義回購協議一」指 遵義興駿鈴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四 月三十日之回購協議,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自願性公告 「遵義回購協議二」指 遵義興駿鈴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重慶市交通設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 月十九日之回購協議,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之公告及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之補充公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慶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公司秘書 宋秀敏 中國,重慶,二零二六年十月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十一名董事組成,其中劉忠衛先生、可兒卓治先生、木島克哉先生、永田友哉先生、許登科先生及宋秀敏女士為執行董事,嚴華容女士為職工董事,以及楊興龍先生、侯茜女士、劉天倪先生及陳燕雲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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