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股份(600095):湘财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书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23:16:31 中财网
原标题:湘财股份:湘财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湘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46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因涉嫌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等规定,于2026年7月3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1日披露的《湘财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37)。

2026年9月24日,子公司湘财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2号)和《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监督管理措施的事先告知书》(湘证监机构字【2026】24号)。其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查明,湘财证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是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相关业务规则存在疏漏,同时违反自身业务规则开展相关经纪业务,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二是湘财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三是湘财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相关风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交易所监管函件,湘财证券内部制度、审批流程、相关业务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下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二是湘财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7号)第二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7号)第二十五条,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三是湘财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下同)第三十六条,构成《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周乐峰作为湘财证券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裁、总裁(2022年11月至今),是对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震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是对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军作为湘财证券时任首席信息官,是对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纲作为湘财证券时任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是对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邱玉强作为湘财证券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裁(2022年11月至今),是对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对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违法行为,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一、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周乐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梁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邓纲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邱玉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湘财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违法行为,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一、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周乐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梁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邱玉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对湘财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二、对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三、对邓纲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一、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9万元罚款;
二、对周乐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梁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9万元罚款;
五、对邓纲给予警告,并处以19万元罚款;
六、对邱玉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8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或送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同时,因湘财证券存在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对员工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拟对湘财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的监督管理措施,暂停期间湘财证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周乐峰、邱玉强、丁军、邓纲分别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拟对上述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于上述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子公司湘财证券诚恳接受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举一反三,全面系统排查业务管理短板,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根据上述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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