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财华社集团(08317):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收购物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FINET GROUP LIMITED 財華社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於百慕達存續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317) 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 收購物業 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財華財務有限公司(「買方」)與新台投資有限公司(「賣方」)訂立協議,以5,300,000.00港元收購該物業。 由於有關收購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GEM上市規則)超過5%但低於25%,故收購事項構成GEM上市規則第19章項下之本公司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其項下申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之規定。 賣方為勞玉儀女士(本公司之最終控股股東、主席及執行董事)之聯繫人。因此,賣方為本公司關聯人士,且收購事項亦構成GEM上市規則第20章項下之本公司一項關連交易。由於收購事項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有關收購事項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低於25%,且總代價少於10,000,000港元,故收購事項須遵守GEM上市規則第20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緒言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財華財務有限公司(「買方」)與賣方訂立協議,以代價5,300,000.00港元按正常商業條款收購該物業。 買賣協議 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i) 新台投資有限公司,作為賣方;及 (ii)財華財務有限公司,作為買方 – 該物業: 香港軒尼詩道439 445號香島大廈11樓A室 代價: 5,300,000.00港元 付款條款: (i) 買方已向賣方支付首筆訂金4,000,000港元;及 (ii)餘額1,300,000港元須於完成時支付。 完成日期: 於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日或之前(或雙方協定的該等其他營業日) 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協議條款乃經公平磋商後達成,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收購事項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基於以下理由:1. 優越策略位置及資產價值:該物業位於灣仔軒尼詩道,為香港最具韌力且成熟的商業及住宅樞紐之一,可確保提供優越的資產下行保障。 2. 投資組合擴展及多元化:收購住宅資產直接配合本集團現有策略,以多元化其長期物業投資組合及捕捉穩定的資本儲值工具。 3. 理想估值窗口及市場趨勢:當前房地產數據顯示明顯的穩定趨勢,並具備宏觀上行潛力。按此定價曲線進入市場,為長期股權增值提供難得的機遇窗口。 4. 高流通性及穩定收益潛力:由於灣仔住宅單位需求強勁,該物業具備高租賃能力且易於出租,可即時創造穩定及經常性的租金收益前景。 5. 公平磋商估值:代價乃按正常商業條款公平磋商後釐定,屬公平合理,因其與香島大廈內同類單位近期成交價格高度可比。 勞玉儀女士於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因此已就批准協議的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除所披露者外,概無其他董事於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或須放棄投票。 一般資料 本集團的主營業務為(i)在香港及中國開發、製作及提供財經資訊、廣告及投資者關係服務及科技解決方案予企業客戶及零售客戶;(ii)提供經紀、包銷及資產管理服務;(iii)物業投資;及(iv)人才搜尋服務業務。 買方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賣方為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物業投資。 GEM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有關收購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GEM上市規則)超過5%但低於25%,故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一項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GEM上市規則第19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賣方為一間由勞玉儀女士(本公司之最終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7.38%)、主席及執行董事)控制的私人公司。因此,賣方為勞玉儀女士之聯繫人,因此為GEM上市規則第20章項下之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根據GEM上市規則第20章,收購事項亦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由於收購事項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有關收購事項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低於25%,且總代價少於10,000,000港元,故收購事項須遵守GEM上市規則第20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釋義 「收購事項」 指 買方根據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向賣方收購該物業 「協議」 指 賣方與買方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就收購事項訂立的正式買賣協議 「聯繫人」 指 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財華社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於百慕達存續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GEM上市(股份代號:8317) 「完成」 指 根據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完成收購事項 「關連人士」 指 具有GEM上市規則賦予之相同涵義 「代價」 指 買方根據收購事項須向賣方支付的合計代價5,300,000港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GEM」 指 聯交所GEM 「GEM上市規則」 指 GEM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該物業」 指 香港軒尼詩道439 445號香島大廈11樓A室 「買方」 指 財華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付款條款」 指 (i) 買方已向賣方支付首筆訂金4,000,000港元;及(ii)餘額1,300,000港元須於完成時支付 「股份」 指 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東」 指 已發行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賣方」 指 新台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私人公司,並為勞玉儀女士之聯繫人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財華社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勞玉儀 香港,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勞玉儀女士及戴國良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黃偉健先生、徐袓力先生及李志洪先生。 本公告乃遵照GEM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各董事就本公告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所有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深知及確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備,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以及本公告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使本公告任何陳述或本公告產生誤導。 本公告將由刊發日期起計至少七天在GEM網頁www.hkexnews.hk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頁及本公司網頁www.finet.hk上刊登。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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