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金智科技(002090):部分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上层股权涉及法律诉讼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上层股权涉及法律诉讼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关于上海绿州能汇 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赵丹、杭州瀚辰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辰智创”) 及杭州领程星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程星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相 关诉讼资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关系控制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合伙人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因控股股东南京智迪汇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部分合伙人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公司目前的股权关系控制情况如下图:二、部分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上层股权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关于上海绿州能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赵丹、瀚辰智创及领程星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诉讼资料。 获悉上海绿州能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赵丹(被告一)与瀚辰智创(被告二)之间转让领程星熠(第三人)99.75%的股权的行为无效。 根据《民事起诉状》所载,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2026年7月9日,原告与赵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双方约定:赵丹将其持有的领程星熠99.75%股权(下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原告;标的股权的最终转让价格应以卖方一实际注资金额为基础,溢价不超过50%,即最终转让价格=卖方一实际注资金额×(1+50%);若双方在《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未能就转让价格协商一致,则原告按照该价格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赵丹支付履约定金150万元;《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签署后,双方在30日内磋商并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若赵丹未按《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履行义务,则默认按照《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约定价格成交,并配合办理标的股权工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2026年7月15日,原告依约向赵丹支付定金150万元,赵丹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定金确认函。 其后原告查询领程星熠工商登记信息获悉:在《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约定的磋商履约期间内,赵丹将名下全部标的股权转让给瀚辰智创,且赵丹持有瀚辰智创99.63%的股权;同时瀚辰智创、案外人杭州鑫达同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鹰潭乐之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领程星熠增资共计1000万元,稀释标的股权,且相关工商变更已于2026年7月13日办理完毕。原告就此提出异议后,赵丹于2026年7月16日将150万元定金原路退回原告账户,原告未同意解除《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基于以上股权转让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赵丹与瀚辰智创之间转让领程星熠99.75%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3、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3万元整。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收到的相关诉讼材料,并经向受理法院核实,以上案件已于2026年8月26日被立案受理,经办法院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向赵丹及瀚辰智创、领程星熠询问,其均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法律文书(如传票、起诉状副本等)。 若该诉讼事项后续未得到妥善解决,则有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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