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松科技(688090):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6:16:46 中财网
原标题:瑞松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4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因公司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广发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海通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16,840,147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股。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3,946,049.85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45,052,932.85元(其中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42,502,766.84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2,550,166.01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418,893,117.00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另扣除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5,569,049.06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05,874,233.9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09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及国泰海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慧城支行(原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6 6 30
截至 年 月 日,本次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
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备注
广州瑞松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智慧城支 行391130100100073439127.575320募集资金 专户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简称乙方,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业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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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心平、徐振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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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按月(每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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