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晋景新能(01783):(1) 宣派末期股息、(2) 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3) 建议重选董事,及(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晉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送交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NVISION GREENWISE HOLDINGS LIMITED 晉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83) (1) 宣派末期股息、 (2) 建議授出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3) 建議重選董事, 及 (4)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本公司謹訂於2026年8月28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假座香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心西座33樓3302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定義見本通函),召開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內。本通函亦隨附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盡快將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並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且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不遲於2026年8月26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送達。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並於會上表決。 頁次 釋義 ............................................................... 1董事會函件 ......................................................... 3附錄一 - 說明函件................................................... 9附錄二 -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履歷詳情 ..................... 1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AGM-1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股東週年大會」 指 本公司將於2026年8月28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香時間)假座香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心西座33樓3302室舉 行的股東週年大會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指 本通函第AGM-1至AGM-5頁所載之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 「組織章程細則」 指 本公司現時生效之組織章程細則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業日」 指 香持牌銀行於正常?業時間一般開門?業的任何日子 (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除外) 「中央結算系統」 指 由香結算設立及?運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緊密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其之涵義 「本公司」 指 晉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號:1783) 「公司法」 指 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形式更改的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第3號法案,經合併及修訂)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其之涵義 「核心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其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元」 指 香法定貨幣元 「香結算」 指 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2026年8月4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定本通函所載若干「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章程大綱」或 指 本公司現時生效之組織章程大綱 「組織章程大綱」 「提名委員會」 指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 「建議擴大授權」 指 擴大授予董事的建議發行授權以透過增加本公司根據建議購回授權購回之股份數目發行及配發額外股份 「建議發行授權」 指 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理不超過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所提呈之普通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不 括任何庫存股份,如有)總數20%的股份 「建議購回授權」 指 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以購回不超過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所提呈之普通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不括任何庫 存股份,如有)總數10%的股份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5元之普通股份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其之涵義 「收購守則」 指 香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經不時修訂) 「庫存股份」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其之涵義 「元」 指 元,香法定貨幣 「%」 指 百分比 ENVISION GREENWISE HOLDINGS LIMITED 晉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83) 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 郭昇先生(主席) P. O. Box 500 詹志豪先生(首席執行官) Suite 210 2nd Floor 郭可兒女士(?運總監) Windward III Regatta Office Park 鄧志堅先生 Grand Cayman KY1-1106 Cayman Islands 非執行董事: 費怡平先生 香總部、總公司及主要 ?業地點: 獨立非執行董事: 香 侯穎承先生 灣仔灣道26號 薛永恒教授 華潤大廈 余仲良先生 29樓2901及09-10室 藍章華先生 敬啟: (1) 宣派末期股息、 (2) 建議授出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3) 建議重選董事, 及 (4)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言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資料,內容有關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以供股東考慮及酌情批准之以下事項(其中括): (i) 宣派末期股息; (iii) 授予董事建議購回授權; (iv) 授予董事建議擴大授權; (v) 重選董事。 自股份溢價賬宣派末期股息及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董事會建議自本公司股份溢價賬支付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0.01元。建議的末期股息須待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的第2號決議案後,方可作實,並將於2026年9月23日(星期三)或前後派付予於2026年9月8日(星期二)?業時間結束時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 根據公司法第34(2)(a)條,開曼群島公司可於其組織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如有)的規限下,以公司不時決定的方式動用股份溢價賬,括但不限於向股東作出分派或派付股息。除非公司在緊隨分派或股息之建議派付日期後有能力償還日常業務過程中的到期債務,否則不得自股份溢價賬向股東作出分派或派付股息。董事會確認就本公司自股份溢價賬支付末期股息而言,本公司將能夠在建議支付末期股息之日後立即償付其在日常業務過程中的到期債務。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154條,在公司法及組織章程細則的規限下,開曼群島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以任何貨幣宣派股息,但股息金額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根據章程細則第155(c)條,董事會亦可不時按其認為合適的金額、日期從開曼群島公司的可分派資金中宣派及支付特別股息。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及公司法的規定,擬將末期股息全數自股份溢價賬支付。 於2026年3月31日,根據本公司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股份溢價賬的進賬金額為971,685,000元。董事會建議動用股份溢價賬中的28,893,423元用作派付末期股息。派付該筆股息後,股份溢價賬餘額為942,791,577元。 自股份溢價賬派付末期股息的理由 董事會認為毋須將股份溢價賬維持於現有水平。董事認為從股份溢價賬宣派及擬派付末期股息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自股份溢價賬派付末期股息的影 自股份溢價賬派發末期股息並不涉及削減本公司的任何法定或已發行股本,亦不涉及削減股份面值,亦不會導致股份的買賣安排出現任何變動。 自股份溢價賬派付末期股息除了產生微不足道的相關開支外,將不會影本公司的相關業務、?運或管理,亦不會影股東的相應權益。 除上述開支外,董事認為自股份溢價賬派付末期股息將不會對本公司的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 自股份溢價賬派付末期股息須待(其中括)符合下列條件後,方可作實:(a) 股東通過一項普通決議案,批准自股份溢價賬派付末期股息;及(b) 董事信納,並無合理理由相信本公司在緊隨末期股息派付日期後無法償還日常業務過程中的到期債務。 為釐定有權收取建議末期股息的股東身份,所有正式填妥之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須於2026年9月3日(星期四)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本公司將於2026年9月4日(星期五)至2026年9月8日(星期二)(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進行任何股份過戶登記。 建議一般授權 根據當時股東於2025年9月19日通過的決議案,當時股東授予董事(i)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理不超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20%的股份;(ii)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購回不超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的股份;及(iii)透過增加等於本公司根據上文第(ii)條所述購回股份授權購回股份總數的數量,擴大上文第(i)條所述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 現有一般授權將於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屆滿。 因此,建議透過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普通決議案以批准建議發行授權、建議購回授權及建議擴大授權的方式尋求股東批准。董事謹此聲明,彼等並無即時計劃根據相關授權發行任何股份或購回任何股份。有關建議發行授權及建議購回授權的詳情,請參閱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第5至6項決議案。 倘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股東批准,建議發行授權、建議購回授權及建議擴大授權將持續生效至以下日期(以最早發生為準):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 (ii) 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須舉行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間屆滿;及 (iii) 有關權限透過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予以撤銷或更改之日。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為2,889,342,280股,而本公司並無持有庫存股份。假設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後及截至股東週年大會日期並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建議發行授權將授權董事發行最多577,868,456股股份及建議購回授權將授權董事購回最多288,934,228股股份。 本通函附錄一之說明函件,載有與建議購回授權有關之所有相關資料。說明函件旨在向 閣下提供上市規則規定之合理及必要資料,使股東可作出知情決定,以投票贊成或反對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有關建議購回授權的決議案。 建議重選董事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即郭昇先生、詹志豪先生、郭可兒女士、鄧志堅先生、費怡平先生、侯穎承先生、薛永恒教授、余仲良先生及藍章華先生。 組織章程細則第108條規定,在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的三分之一董事或如其人數並非三或三的倍數,則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董事人數的董事應輪值退任,惟每名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值退任一次。任何未於股東週年大會前三年輪值退任之董事將於該股東週年大會輪值退任。其餘退任之其他董事將為自上次重選連任或獲委任以來任期最長之董事。如有超過一名董事上次乃於同一日重選連任,則會以抽籤方式釐定退任(除非彼等另行達成協議)。退任董事將合資格膺選連任。因此,郭昇先生、鄧志堅先生及薛永恒教授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惟彼等符合資格並願意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 組織章程細則第112條規定,由董事會委任以填補臨時空缺的任何董事任期僅直至其獲委任後本公司第一次的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該大會上接受重選。由董事會委任作為現有董事會新增成員的任何董事任期僅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並合資格重選連任。根據本條細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委任之任何董事在釐定董事或董事輪值退任的人數時不應計算在內。因此,費怡平先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惟彼符合資格並願意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 提名委員會經審閱董事會之組成後,向董事會提名郭昇先生、鄧志堅先生、費怡平先生及薛永恒教授,以供董事會向股東推薦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的董事根據上市規則須予披露的履歷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二。 董事會認為,續聘薛永恒教授(「薛教授」)將有助於董事會的多元化。薛教授在公共行政及工程領域擁有豐富經驗,董事會認為彼將為本公司的監管合規提供寶貴的專業知識。 於檢討董事會架構、規模及組成以及建議個別人士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為董事時,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亦已計及彼等各自對董事會之貢獻及彼等對其職位之承擔、用人唯才原則,以及本公司董事會多元化政策所載之多方面因素,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教育背景、經驗(專業或其他方面)、技能及知識。 股東週年大會 股東週年大會將於2026年8月28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假座香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心西座33樓3302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AGM-1至AGM-5頁。 本通函隨附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務請將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並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不遲於2026年8月26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交回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手續 釐定股東權利以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記錄日期為2026年8月28日(星期五)。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相關股票最遲須於2026年8月24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為確定股東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權利,本公司將於2026年8月25日(星期二)至2026年8月28日(星期五)(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期間將不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以投票方式表決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之任何投票必須以表決方式進行,除非主席以誠信方式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3.39(4)條的註釋)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概無股東須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所提呈的決議案放棄投票。 責任聲明 本通函的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集團的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推薦建議 董事認為,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議所有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該等決議案。 一般資料 務請 閣下垂注本通函各附錄所載之額外資料。本通函中英文版本以英文為準。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代表董事會 晉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郭昇 本附錄按上市規則規定作為說明函件以為股東提供一切合理及必要之資料,以便股東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批准建議購回授權提呈的普通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1. 有關購回股份之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准許主要上市地於聯交所之公司於聯交所購回其證券,惟須受若干限制,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概述如下: 上市規則規定,有關公司進行建議股份購回必須事先以普通決議案取得批准,不論其為就特定交易給予的特別批准或給予董事作出有關購回的一般授權。 2. 股本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889,342,280股,而本公司並無任何庫存股份。待通過批准建議購回授權的普通決議案後,以及按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後直至該決議案通過當日並無發行或購回股份的基準計算,全數行使建議購回授權可使本公司於通過決議案當日,直至本公司下一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於緊隨股東週年大會後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日期或此項授權於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訂之日(以最早發生為準)止期間(「建議購回期間」)購回最多288,934,228股股份,相當於通過該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不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的10%。 3. 購回的理由 董事相信,建議購回授權乃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最佳利益。行使建議購回授權(倘於股東週年大會獲批准)可令每股資產淨值及╱或每股盈利增加,惟須視乎當時市況及資金安排而定。建議購回授權僅於董事認為有關購回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情況下方會行使。 倘本公司根據建議購回授權購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將會(i)註銷所購回股份及╱或(ii)將該等股份作為庫存股份持有,惟須視乎市場情況及本公司於進行任何股份購回時的資本管理需求而定。 4. 股份購回狀況 倘任何庫存股份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以待於聯交所轉售,本公司將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不會行使任何倘該等股份以本公司名義登記為庫存股份則根據適用法律須予暫停的股東權利或收取任何權利。該等措施可括由董事會批准(i)本公司將不會(或將促使其經紀不會)向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發出任何指示,以就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的庫存股份於股東大會上投票,(ii)在股息或分派的情況下,本公司將於股息或分派記錄日期前從中央結算系統撤回該等庫存股份,並以本公司名義重新登記為庫存股份或註銷該等股份;及(iii)採取任何其他適當措施,以確保本公司不會行使任何倘該等股份以本公司名義登記為庫存股份則根據適用法律須予暫停的股東權利或收取任何權利。 5. 購回股份的資金 根據建議購回授權購回股份的款項須為根據組織章程細則、開曼群島適用法例及上市規則可合法用作該用途的款項。有關資金括但不限於可供分配溢利。購買僅可從本公司溢利或為此目的而發行新股份的所得款項,或(倘其組織章程細則授權並受公司法條文規限)從資本中撥資進行。購買時超過擬購買股份面值的任何應付溢價必須從本公司溢利或本公司股份溢價賬,或(倘組織章程細則授權並且受公司法條文規限)從資本中撥付。 6. 一般資料 倘於建議購回期間的任何時間全面行使建議購回授權,則可能對本公司的?運資金或資產負債狀況構成不利影(與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經審核財務報表所披露狀況相比)。然而,倘行使建議購回授權對本公司的?運資金或資產負債狀況有重大不利影,則董事不建議行使建議購回授權。董事僅會在彼等認為購回符合本公司和股東整體最佳利益的情況下行使購回的權力。 7. 股價 下表列示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過去十二個月各月在聯交所買賣的最高及最低價格如下: 每股價格 最高 最低 (元) (元) 2025年 8月 4.44 3.61 9月 4.48 3.76 10月 4.11 2.80 11月 3.43 3.07 12月 3.22 2.90 2026年 1月 3.48 3.10 2月 3.35 3.08 3月 3.31 3.01 4月 3.25 3.04 5月 3.89 3.05 6月 6.42 3.87 7月 6.07 3.41 8月(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4.95 4.32 8. 董事承諾 董事已向聯交所作出承諾,彼等僅將依據上市規則及開曼群島不時生效的所有適用法律、規例及法規以及組織章程細則,按照所提呈決議案中的建議購回授權行使本公司權力以作出購回。 本公司確認,該說明函件或建議購回授權均無任何異常之處。 9. 董事及彼等緊密聯繫人 董事及(就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彼等的任何緊密聯繫人現時均無意於建議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的情況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10. 核心關連人士 概無本公司核心關連人士已知會本公司,表示彼目前有意於股東批准建議購回授權11. 收購守則及最低公眾持股量 倘本公司根據建議購回授權購回股份致使一名股東所佔本公司投票權的權益比例增加,則就收購守則規則32而言,該項增加將被視作一項收購。因此,一名股東或一組一致行動的股東(視乎股東權益的增幅而定)可取得或鞏固於本公司的控制權,並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郭昇先生於合共1,301,738,000股股份或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45.05%中擁有權益,其中(i)直接擁有180,000,000股股份;(ii)透過其全資擁有公司業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於1,096,898,000股股份中擁有權益;及(iii)Marvel Sing Limited持有的24,840,000股股份,Marvel Sing Limited為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Marvel Sing信託的受託人Circle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全資擁有,Marvel Sing信託為郭先生(作為創立人)設立的以郭先生為受益人的全權信託。 倘建議購回授權獲全面行使,假設本公司現時的股權及資本架構維持不變,則郭昇先生於本公司持有之總權益將增加至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0.06%,而有關增加將會導致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之責任。董事無意行使權力購回股份,致使任何股東或一組股東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董事目前不擬行使本公司權力以購回股份。在任何情況下,倘行使建議購回授權將觸發收購守則規則所規定須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或導致公眾持有的本公司股本總額低於25%,則董事不擬行使建議購回授權。 12. 本公司購回股份 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並無購回任何股份(不論於聯交所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 重選董事履歷詳情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的董事的履歷詳情載列如下。 郭昇先生,榮譽勳章、太平紳士(「郭先生」) 郭昇先生,榮譽勳章、太平紳士,52歲,為董事會主席兼執行董事。彼於2022年8月12日獲委任為董事會副主席兼執行董事。彼於2023年1月11日調任為董事會主席。彼亦為提名委員會主席。彼獲澳門科技大學EMBA學位,於環保科技及新能源行業擁有超過25年的從業經驗。彼於2015年創立香再生資源總商會,並一直擔任會長職務。於2021年,彼擔任華潤環保應用技術研究(深圳)有限公司董事職務。 除此以外,郭先生目前亦擔任香再出發大聯盟的共同發人,香中華總商會會員及廣東省清遠市政協委員等社會職務。彼亦曾為香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郭先生獲香特區政府頒授榮譽勳章,並獲委任為太平紳士。 郭先生已就其獲委任為執行董事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約,自2022年8月12日為期三年。除非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而終止合約,否則該合約將持續有效。 根據服務合約條款,彼有權收取年度酬金1,560,000元,此乃由董事會參考其職責、工作量、投放於本集團的時間及本集團的表現釐定,並可由董事會根據本公司薪酬委員會的推薦建議及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的決議案作出調整。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郭先生持有以下權益:(i)合共1,301,738,000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45.05%,其中180,000,000股由彼直接持有,而1,096,898,000股則由彼全資擁有的業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及(ii)Marvel Sing Limited持有24,840,000股股份。 Marvel Sing Limited為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Marvel Sing信託的受託人Circle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全資擁有,Marvel Sing信託為郭先生(作為創立人)設立的以郭先生為受益人的全權信託。 除上文所披露外,郭先生(i)並無在本集團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iii)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於股份中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權益;或(iv)於過往三年並無於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不論在香或海外上市)中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除上文所披露外,概無有關重選郭先生為執行董事的其他事項須提請股東垂注,亦無任何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作出披露。 鄧志堅先生(「鄧先生」) 鄧志堅先生,63歲,於2022年1月24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鄧先生為堅卓發展有限公司及志茂工程有限公司(均為於香註冊成立的公司,主要從事建築)的董事。鄧先生亦擔任香工商總會有限公司大埔分會會長及香客屬總會副主席。 鄧先生於建築領域擁有逾30年工作經驗,彼負責擴大本集團的業務網絡及開拓新的發展機會。鄧先生畢業於中國內地的中學。 鄧先生已就其獲委任為執行董事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約,首個任期自2022年1月24日計為期三年,惟可根據服務協議條款提前終止。鄧先生亦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及上市規則所規定輪席退任及膺選連任,並遵守其他有關條文。鄧先生的薪酬尚未釐定,並將由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根據其職責及責任、本公司表現及盈利能力、行業慣例及一般市場情況釐定。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鄧先生:(i)直接持有80,64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2.79%;及(ii)Strong Extend Limited持有24,840,000股股份。Strong Extend Limited為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Strong Extend信託的受託人Circle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全資擁有,Strong Extend信託為鄧志堅先生(作為創立人)設立的以鄧先生為受益人的全權信託。 除上文所披露外,鄧先生(i)並無在本集團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iii)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於股份中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權益;或(iv)於過往三年並無於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不論在香或海外上市)中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除上文所披露外,概無有關重選鄧先生為執行董事的其他事項須提請股東垂注,亦無任何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作出披露。 費怡平先生(「費先生」) 費怡平先生,63歲,於2026年1月16日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彼在管理及會計方面擁有廣泛知識及經驗。費先生曾於2009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間擔任中信泰富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費先生於2017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間擔任Grand Foods Holdings Limited(「Grand Foods」)之董事,該公司為管理中國內地、香及澳門地區麥當勞業務的控股實體,並於2018年1月至2024年11月期間擔任Grand Foods的董事會審計、合規及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及成員。費先生曾於1991年至2009年間在中信集團擔任多個高級財務及行政職務。 費先生亦曾於以下公司擔任董事職務:(i)2020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間,擔任先豐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500)之非執行董事;(ii)2010年1月至2013年2月及2016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間,擔任中信國際電訊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1883)之非執行董事;及(iii)2010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間,擔任大昌行集團有限公司(一間先前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1828,其股份已於2020年1月10日撤銷在聯交所之上市地位)之非執行董事。 費先生於1997年12月獲英國愛丁堡大學頒授工商管理學碩士學位,並於1985年7月獲得中國北京鋼鐵學院(現稱北京科技大學)工學士學位。費先生為澳洲會計師公會之資深註冊會計師。 根據本公司與費先生訂立的委任函條款,費先生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的任期自2026年1月16日計為期一年,並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在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席退任及膺選連任。 費先生有權收取每年180,000元的固定董事袍金,該酬金由董事會經參考其職責、責任、表現及本集團的業績而釐定。本公司或費先生均可透過向對方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以終止上述委任函。 除上文所披露外,費先生(i)並無在本集團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iii)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於股份中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權益;或(iv)於過往三年並無於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不論在香或海外上市)中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除上文所披露外,概無有關重選費先生為非執行董事的其他事項須提請股東垂注,亦無任何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作出披露。 薛永恒教授,金紫荊星章、太平紳士(「薛教授」) 薛永恒教授,金紫荊星章、太平紳士,65歲,於2023年10月20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彼亦擔任薪酬委員會主席,並為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各自的成員。彼於1984年加入香政府,並於2017年晉升為機電工程署署長兼機電工程?運基金總經理,負責香的機電安全、推廣能源效益和節約工作,以及為香特區政府的機電資產提供工程服務。彼於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擔任香特區政府創新及科技局局長。薛教授獲香特區政府頒授金紫荊星章,並獲委任為太平紳士。 薛教授現為香工程師學會秘書長。彼亦為香浸會大學校長資深顧問兼名譽教授,並為香理工大學實務教授。 薛教授是一名專業電機工程師,在公共行政方面擁有逾40年經驗。彼為香工程師學會資深會員。彼曾任香設施管理學會會長以及香工程師學會生物醫學部主席。 薛教授自2023年7月擔任皇庭智家控股有限公司(前稱慕容家居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1575)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自2023年12月擔任位元堂藥業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897)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自2024年2月擔任廈門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2603)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自2025年4月擔任中國建築興業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830)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根據本公司與薛教授訂立的委任函條款,薛教授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任期自2023年10月20日計為期一年,並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在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席退任及膺選連任。薛教授有權收取每年180,000元的固定董事袍金,該酬金由董事會經參考其職責、責任、表現及本集團的業績而釐定。本公司或薛教授均可透過向對方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以終止上述委任函。 董事會已接獲薛教授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發出的獨立性確認書。薛教授亦確認:(i)彼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的獨立性標準;(ii)彼過往或現時概無於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業務中擁有任何財務或其他權益,或與本公司任何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有任何聯繫;及(iii)於彼獲委任時,並無其他因素可能影其獨立性。 除上文所披露外,薛教授(i)並無在本集團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iii)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於股份中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權益;或(iv)於過往三年並無於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不論在香或海外上市)中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除上文所披露外,概無有關重選薛教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其他事項須提請股東垂注,亦無任何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作出披露。 ENVISION GREENWISE HOLDINGS LIMITED 晉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83)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通告晉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2026年8月28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假座香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心西座33樓3302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普通決議案 1. 省覽、考慮及採納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經審核財務報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2. 自本公司的股份溢價賬宣派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本公司每股(「股份」)0.01元。 3. (a) 重選郭昇先生為執行董事; (b) 重選鄧志堅先生為執行董事; (c) 重選費怡平先生為非執行董事; (d) 重選薛永恒教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e) 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4. 續聘天職香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獨立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5.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及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全面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為0.005元之額外股份(「股份」)或可轉換為該等股份之證券或可認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可換股證券之購股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並作出或授出或須行使有關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括債券、認股權證及可轉換為股份之債權證); (b) 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或須於有關期間內或結束後行使有關權力(括但不限於配發、發行及處理額外股份之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括債券、認股權證及可轉換為股份之債權證); (c) 董事依據本決議案(a)段及(b)段之批准,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及發行之股份總數(不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以其他形式),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已發行股份(不括任何庫存股份,如有)總數20%,惟(i)根據供股(定義見下文);(ii)因行使本公司採納的購股權計劃下授出的任何購股權或根據就當時採納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高級職員及╱或僱員及╱或任何其他合資格人士授出或發行股份或認購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權利之類似安排而發行股份;(iii)根據本公司不時生效之組織章程細則(「組織章程細則」)配發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或(iv)根據本公司任何認股權證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證券之條款於行使認購或轉換權之後發行之股份,則另作別論,而所述批准亦須以此為限;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ii) 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須予舉行之期限屆滿;或 (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改本決議案所載授權之日。 「供股」指本公司或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該日所持股份之比例,提呈發售本公司股份(惟董事有權就零碎股份或經考慮任何相關司法權區之法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項下之任何限制或責任,作出彼等認為必須或適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於聯交所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並經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交所就此目的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以購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而董事行使所有權力購回該等股份時須受限於及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經不時修訂); (b) 本決議案上文(a)段之批准應加諸給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權之上,並授權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內促使本公司按董事釐定之價格購回其股份;(c) 本公司依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購回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購回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已發行股份(不括任何庫存股份,如有)總數10%,而所述批准亦須以此為限;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 (ii) 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適用法律規定須舉行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間屆滿;或 (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改本決議案所載授權之日。」 7. 「動議待召開大會之通告(本決議案乃其組成部分)所載第5及6項決議案獲通過後,透過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根據召開大會之本通告(本決議案乃其組成部分)所載第6項決議案授出之授權可購回的股份總數,擴大董事依據召開大會之本通告(本決議案乃其組成部分)所載第5項決議案獲授之一般授權,惟該等數額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不括任何庫存股份,如有)總數之10%。」 代表董事會 晉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郭昇 香,2026年8月5日 附註: 1. 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 股東可委任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為其代表,代其於大會上出席及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受委代表委任文據須以書面作出,並由委任人或其書面正式授權代表親筆簽署,倘委任人為公司,則須蓋上公司 印章或由高級職員或正式授權代表代為親筆簽署。 3. 如有關股份為由聯名登記持有人持有,則該等聯名登記持有人士當中任何一人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關股份 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 大會,則上述人士當中於本公司股東名冊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人士方有權就有關股份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副本, 最遲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5. 交回代表委任文據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於該情況下,有關代表委任文據將視作已撤回論。 6. 就第3項決議案而言,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所有適用董事將於大會告退,惟彼等符合資格並願意膺選連任。有關董 事之履歷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8月5日之通函附錄二。 7. 根據上市規則規定,有關上文第6項決議案項下的購回授權的說明函件載於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8月5日之通函附錄一。 8. 釐定股東權利以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記錄日期為2026年8月28日(星期五)。為符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 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不遲於2026年8月24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送達本公司之香股 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作登記。本公司將於2026年 8月25日(星期二)至2026年8月28日(星期五)(括首尾兩日)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該期間內股份的轉讓概不 受理。 9. 隨函附奉代表委任表格,供股東於大會使用。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括四名執行董事,即郭昇先生、鄧志堅先生、詹志豪先生及郭可兒女士,一名非執行董事,即費怡平先生,以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侯穎承先生、余仲良先生、藍章華先生及薛永恒教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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