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飞霓控股(08480):内幕消息 针对控股股东的清盘呈请之最新资料: 控股股东申请司法管理命令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FURNIWEB HOLDINGS LIMITED 飛霓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480) 內幕消息 針對控股股東的清盤呈請之最新資料: 控股股東申請司法管理命令 本公告由飛霓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17.10條,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的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GEM上市規則)而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的公告,內容有關針對本公司控股股東PRG Holdings Berhad(「控股股東」)所提出的清盤呈請(「七月二十七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七月二十七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注意到,控股股東刊發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的公告,內容有關控股股東向馬來西亞高等法院所提出的司法管理命令申請(「該申請」)。 根據控股股東的公告,該申請乃根據馬來西亞二零一六年公司法第404、405、406、407、408、410及411條提出。誠如控股股東所披露,該申請乃於債權人針對控股股東提出清盤呈請(本公司先前於七月二十七日公告中披露)後作出。控股股東已尋求(其中包括)以下命令:(i)根據馬來西亞二零一六年公司法第405條,對控股股東進行司法管理;(ii)委任Baker Tilly Insolvency PLT的Andrew Heng先生及Ashvin Mahendran先生為控股股東的共同及個別司法管理人;及(iii)控股股東須自相關法院命令日期起計六(6)個月持續接受司法管理,期間不得通過任何決議或作出任何命令將控股股東清盤。控股股東進一步披露,該申請旨在為其提供臨時保護,免受債權人強制執行,同時建議司法管理人將接管其事務、業務及財產的管理,以進行重組。然而,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應注意,該申請須經馬來西亞相關法院審議及裁決,且無法保證司法管理命令或該申請中所尋求的任何濟助將會獲得批准。 誠如七月二十七日公告所披露,控股股東於625,224,000股本公司股份中擁有權益,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7.72%。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並無獲告知有關上述股權的任何變動。 控股股東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集團的法律實體。根據董事會目前可得的資料,該申請並非針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提出。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團的業務營運維持正常。 董事會認為,控股股東提出該申請可能對本公司的股權架構及控制權產生影響,因此構成本公司的內幕消息。本公司正密切監察事宜發展,包括本公司股份的價格及成交量變動,並將於適當時候另行刊發公告。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飛霓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拿督Lim Heen Peok 香港,二零二六年八月四日 於本公佈日期,非執行董事為拿督Lim Heen Peok (主席) 及Ng Tzee Penn先生,執行董事為Kang Boon Lian先生、Andrew Chan Lim-Fai先生及Tan Chuan Dyi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Ho Ming Hon先生、拿督斯里Hou Kok Chung博士、拿督Lee Chee Leong及Tai Lung Tsing女士。 本公告的資料乃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GEM證券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本公司的董事願就本公告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公告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本公告由發表日期起可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 www.hkexnews.hk「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頁(最少保存七日)及本公司之網站www.furniweb.com.my內查閱。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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