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科集团控股(03321):有关更换核数师之补充公告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Zhongk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科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前稱 Wai Hu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偉鴻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3321 (股份代號: ) 有關更換核數師之補充公告 茲提述中科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有關高嶺退任之公告;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有關建議委任淳為本公司核數師之公告;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通告;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有關股東特別大會投票表決結果之公告;及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有關更換核數師之補充公告(統稱「該等公告」),以及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有關股東特別大會之通函。 董事會(「董事會」)謹此提供有關更換核數師的進一步資料。 對會財局新聞稿的詳盡考量 審核委員會已查閱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的會財局新聞稿、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五日的會財局新聞稿及最新可得的查察結果(統稱「新聞稿」),並於其適當性評估中考慮以下因素: ? 失當行為的性質:審核委員會注意到,該等處分涉及對《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0D、20E及20V條的行政違規,其中淳於二零二三年在未有遵守註冊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個人於七個公眾利益實體項目中擔任項目合夥人或質素監控審視員。 ? 無不誠實行為:至關重要的是,審核委員會注意到,會財局明確裁定沒有發現淳或相關人士的失當行為屬有意、不誠實或蓄意。此情況表明,該失誤屬行政疏忽,而非違反基本的道德誠信。 ? 補救及和解:審核委員會亦已考慮淳的合作態度,括其承認失當行為、與會財局達成早期和解,以及隨後獲減輕罰款30%。 ? 制度改進:審核委員會注意到,如同一份新聞稿所述,淳已採取補救措施,例如改善內部政策及程序,以及為員工提供培訓,以確保日後遵守註冊規定。 審核委員會信納淳具有擔任本公司核數師的獨立性、專業能力及勝任能力,詳細基準如下: 1. 專業誠信:會財局作出「無不誠實行為」的裁定,乃審核委員會繼續信任淳誠信的主要依據。由於失當行為與審計質素缺失或道德失當無關,審核委員會認為淳仍恪守專業行為的基本原則。 2. 特定項目保障措施:已確認擬任本公司項目合夥人及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均已根據現行會財局規定妥為註冊及具備資格。 3. 經強化內部監督:淳已確認,新聞稿中所提及的經改善內部監控程序及員工培訓現已全面實施,為其合規框架提供額外保證。 4. 技術能力:根據初步商討,淳已證明其具備根據香審計準則及香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處理本公司審計所需的技術專長。 5. 經改善審計質素的佐證:審核委員會注意到,淳近期成功通過會財局的查察,其全公司範圍的內部質素管理體系並無重大發現。審核委員會認為,此乃關鍵的佐證,證實淳如新聞稿所述已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內部監控強化措施的有效性。會財局的此項獨立驗證直接支持審核委員會的觀點,即淳不僅於行政層面符合規定,於技術層面亦具備專業能力,足以對本公司進行高質素的審計。因此,審核委員會認為,新聞稿中指出的過往行政違規行為,並不影淳作為本公司核數師的適任性。 鑒於上述情況,審核委員會信納淳過往行政違規行為並不影其提供高質素、獨立審計的能力。審核委員會認為,淳採取的主動補救措施及並無任何不誠實意圖,已符合指引項下的適任性要求。 審核委員會對淳的質素、獨立性、專業能力及勝任能力的評估 本公司審核委員會於評估淳的質素時已考慮以下各項,並信納淳具備獨立性、專業能力及勝任能力: 1. 管治層及領導層 於評估淳的管治層及領導層時,審核委員會已考慮淳是否具備適當的組織及管理架構,以支持審計質素及項目監督。 審核委員會注意到,淳為香的執業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並受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的監管。審核委員會從淳的聲明中了解到,淳已就審計執業管理建立內部管治架構,括適用於審計項目的項目承接程序、項目監督、質素審視安排及內部合規政策。 審核委員會亦特別審議聯交所先前查詢中所指的新聞稿。就此而言,審核委員會注意到,新聞稿指出的事項涉及於若干公眾利益實體項目中任用未有遵守註冊規定的個人,此乃行政性質的監管合規問題。審核委員會進一步從新聞稿中知悉,沒有發現任何失當行為屬有意、不誠實或蓄意,且淳已與會財局合作並採取補救措施。 為評估淳的領導層及管治層對事件的回應,審核委員會已查詢淳採取的補救措施。淳向審核委員會表示,其已加強有關項目人員分配及監管註冊合規的內部政策、程序及監控,並已向相關人員提供額外的內部指引及培訓。 審核委員會認為,淳管理層解決問題、實施補救措施及接受監管機構監督的意願,與評估高層的定調及公司管治層的應對能力相關。 基於上述情況,審核委員會認為,淳的管治層及領導層架構,連同針對會財局紀律處分行動而採取的補救措施,足以承擔本集團的審計工作。 2. 遵守相關道德要求 審核委員會已評估淳於擔任本公司核數師時是否能夠遵守適用的獨立性及道德要求。 就此而言,審核委員會要求淳確認其獨立性,以及遵守香相關專業準則及監管規定下適用的道德及專業要求。淳向審核委員會確認,其獨立於本公司,且淳及擬任項目團隊與本公司、其關連人士、董事、高級管理層或主要股東概無任何會損害獨立性的關係。 審核委員會亦從道德合規的角度審議新聞稿。儘管紀律處分引發對淳於先前項目中遵守註冊規定的關注,但審核委員會注意到新聞稿並不涉及不誠實、欺詐、缺乏誠信或蓄意失當行為的調查結果。審核委員會認為,此項區別對於評估先前事件是否損害淳的道德地位及獨立性至關重要。 審核委員會進一步從淳獲得確認,就本集團的擬議審計而言,相關項目人員(括擬任項目合夥人及項目質素審視員)均已根據會財局的相關規定獲得適當資格及正式註冊。審核委員會認為,此項特定項目層面的確認為解決新聞稿所引發關注的一項重要保障措施。 因此,根據接獲的確認函,且於並無任何資料顯示本公司審計的獨立性受損的情況下,審核委員會信納淳能夠遵守相關的道德及獨立性要求。 3. 行業知識及技術能力 審核委員會參考本集團業務及報告責任的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評估淳的行業知識及技術能力。本集團主要於香從事地基及地盤平整工程以及其他建築相關工程。於評估淳的適任性時,審核委員會已審議淳是否擁有具備審計從事建築或以項目為基礎之業務的公司相關經驗的人員,以及淳是否熟知適用的會計及審計準則(括香財務報告準則及香審計準則)以及適用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規定。 淳向審核委員會表示,其於處理香上市公司及經?涉及項目會計、分安排、參照合約履行情況確認收益以及建築行業常見的其他會計領域的公司的審計項目方面擁有經驗。審核委員會已與淳商討其對本集團?運、內部控制、主要審計領域及建議審計方法的初步理解。透過上述討論,審核委員會認為淳充分理解本集團的業務模式以及審計中可能出現的主要會計及審計問題。 審核委員會亦已考慮淳於委任過程中呈報的擬任項目人員的專業資格及經驗。具體而言,淳確認擬任項目團隊將由具備適當審計經驗及技術支援的人員組成。 基於上述情況,審核委員會信納淳具備執行本集團審計所需的行業知識及技術能力。 4. 項目表現 於評估項目表現時,審核委員會已考慮淳是否具備能力以有效方式規劃及執行審計,並交付適當質素的審計。 審核委員會已就其擬定審計時間表、人員分配計劃、工作範圍及本集團的關鍵審計重點領域與淳進行討論。淳已闡述其初步審計規劃,括項目人員的分配、項目合夥人及項目質素審視員的參與、風險評估程序、重要性考量、審視程序以及與管理層及審核委員會的溝通安排。 審核委員會亦考慮淳是否有充足的人力及資源,在適用於本公司作為上市發行人的報告時間表內完成審計。淳確認,其在接受委聘前已評估其內部資源的可用性,並有足夠的人力、時間及技術資源承接審計工作。審核委員會已根據本集團的規模及業務足跡對此進行審視,而並未發現本集團的審計需求與淳的建議項目資源之間存在任何明顯錯配。 此外,審核委員會認為,新聞稿中提及的問題並不涉及淳在審計執行質素具體方面,未能妥善執行審計程序或交付不合標準審計工作的調查結果。相反,該問題涉及先前未遵守註冊規定的情況。雖然該等不合規事項屬嚴重事項,且審核委員會已將其納入考慮,但審核委員會並不認為其顯示淳無能力執行本公司的審計,尤其是考慮到淳就補救措施及針對特定項目保障措施所作出的陳述。 因此,審核委員會信納淳可能有能力以適當標準實施審計工作。 5. 與審核委員會的溝通及交流 審核委員會已考慮其在委任過程中與淳的直接溝通及交流。 淳出席與審核委員會的討論,並回答審核委員會就其資格、相關經驗、獨立性、人員安排、審計方法及新聞稿中提出的事項所提出的問題。審核委員會認為,淳在回應審核委員會的查詢以及提供所要求的證明及背景資料方面表現積極且坦誠。 審核委員會亦考慮淳是否表現出適當程度的專業懷疑態度、對審核委員會監督角色的理解,以及於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開放溝通的意願。基於上述交流,審核委員會認為,淳了解上市發行人審核委員會對於核數師報告、溝通審計發現、討論主要風險及及時上報重大事項的期望。 因此,審核委員會認為淳將能夠與審核委員會維持有效的工作關係及適當的溝通。 6. 監控程序 審核委員會藉考慮淳是否具備內部質素監控或質素管理安排以監督審計質素及合規情況,評估淳的監控程序。 淳向審核委員會表示,其就項目質素監控、監督及審閱、項目承接及續聘以及合規監控維持內部政策及程序。繼新聞稿所述事項後,淳進一步表示其已加強對監管註冊狀態及項目指派程序的內部監控,以防止再次發生類似問題。 審核委員會認為,雖然其無法獨立審計淳的內部系統,但審核委員會評估是否已獲得足夠的解釋及證明,以使其能就委任而言作出知情判斷,乃屬適當。經考慮淳的解釋、監管背景及向審核委員會說明的補救措施後,審核委員會信納淳已設有就本公司委任決定而言屬充足且相關的監控程序。 審核委員會亦從淳了解到,其已順利完成會財局的年度檢查,其中淳並未收到會財局關於其全公司範圍的質素管理體系的任何重大發現。審核委員會認為,這證實淳近期的改進乃屬穩固。 審核委員會指出,其將在審計項目期間,透過常規的報告及監督機制,繼續監察淳的表現,括審閱審計計劃、討論重大審計問題、在審計期間及完成後評估淳的表現,以及考慮未來是否仍適合續聘。 有關管治層及領導層的進一步評估 審核委員會已根據會財局的審計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第2節(尤其是第2.2.5至2.2.6段及相關關鍵問題)仔細評估淳的管治層及領導層。審核委員會信納淳的領導層全力投入於審計質素及維護公眾利益。審核委員會評估的基準詳情載列如下:1. 「高層定調」及對質素的承諾 審核委員會注意到,淳有關領導責任的內部政策已明確將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有關「高層定調」的指引納入其質素管理手冊。淳的領導層積極提倡將道德、誠信、專業懷疑態度及審計質素置於商業考慮之上的文化。該事務所鼓勵有效、開放的溝通,並授權審計團隊成員積極質疑管理層的陳述,而無須擔心報復。此外,淳確保其合夥人及員工的薪酬及績效評估與其在維持審計質素方面的表現緊密掛鉤。 2. 問責制及質素管理體系(香質量管理準則第1號) 於評估何人對該事務所的質素管理體系負有最終責任及問責時,審核委員會注意到,淳完全遵守新香質量管理準則(香質量管理準則)第1號及第2號,以及香審計準則第220號(經修訂)。淳已成立由各部門成員組成的專責小組,負責設計、實施及運作一套穩健且以風險為本的質素管理體系。該事務所已指定特定的高級管理職位,括一名技術╱質素監控合夥人(Evan Chin先生)及一名專業實務╱審計質素總監(Selina Ngai女士),彼等擁有豐富的監管及質素保證經驗,以監督該事務所的質素監控框架,並確保嚴格遵守專業準則。 3. 穩健的管治安排及檢討機制 為維護公眾利益及確保貫徹一致的履職表現,淳的領導層已對其審計項目實施嚴格的「四級覆核制度」。該制度規定須由編製、經理、項目合夥人,以及最後由獨立的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進行順序覆核。就此項特定委聘而言,Eugene Cho先生(一名經驗豐富的香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已獲委任為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以提供客觀的監督。此外,淳的領導層已成立專門的技術支援小組,就複雜的會計及審計事項提供權威指引,確保該事務所更廣泛的治理架構可充分支援項目團隊。 4. 持續監察及補救 審核委員會注意到,淳的領導層積極主動地監察審計質素。於其香質量管理準則第1號框架下,質素目標、質素風險及應對措施已正式化並整合至一個系統化平台。該事務所至少每年對其質素管理體系進行評估,並根據?運或監管環境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評估及補救程序。 基於上述評估,審核委員會信納淳具備適當的管治安排、領導問責制及結構性機制,以維護公眾利益。審核委員會總結,淳的領導層展現出對交付高質素審計的強大且具可操作性的承諾,完全符合會財局指引第2節所載的標準。 審計項目團隊組成 審核委員會已核實,獲委任的審計團隊具備高資質、技術勝任能力及充分條件,足以處理本公司的審計工作。團隊架構完善,擁有強大的領導層及經驗豐富的支援人員: ? 高級領導層:項目合夥人、關鍵審計合夥人及項目質素監控審視員各自在香及中國擁有逾十年的跨境專業經驗。三人均為香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並在複雜的集團及公司層面審計方面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 ? 管理人員:兩名經理監督實地工作,彼等各自擁有7至8年的相關香及中國審計經驗,並分別為香會計師公會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資深會員。 ? 執行團隊:核心實地工作由一名高級人員及兩名助理組成的專責團隊負責,彼等均在執行集團及公司層面審計方面擁有成熟的實踐經驗。 經審閱淳的審計計劃後,審核委員會確認該計劃全面且穩健,足以確保本公司能於二零二六財年的報告時間表內完成。經考慮淳的審計計劃與協定的審計時間表及報告責任聯繫緊密,且淳堅持積極主動地報告關鍵問題,從而降低了時間風險,本公司注意到,二零二六年六月初是解決重大問題的最後期限,為於六月下旬前得出結論提供緩衝,防止對報告造成影。此外,分階段的關鍵審計事項溝通(三月初稿、實地工作期間更新、完成定稿)可確保透明度並減少最後時刻的調整。 此外,審計項目團隊括在相關行業擁有廣泛且成熟的審計經驗的專業人士。大多數團隊成員均具備認可的專業資格,並保持嚴謹的技術能力,確保彼等完全符合資格且具備優勢,可勝任且勤勉地執行審計項目。因此,審核委員會認為,淳的審計團隊有能力執行本公司的審計。 審計時間表及資源分配 淳已制定一套結構化且積極主動的溝通計劃,以確保於二零二六財年的整個審計項目過程中,與審核委員會就關鍵審計節點及關鍵問題進行及時、透明且有效的溝通。詳情如下: 1. 審計時間表(「時間表」) 預計日期 節點 二零二六年三月初 向審核委員會呈報審計計劃 二零二六年四月底 審計前實地工作 二零二六年五月至六月 年度審計實地工作 二零二六年六月初 草綜合財務報表 二零二六年六月初 解決重大審計問題或提供額外資料的截止日期 二零二六年六月下旬 向審核委員會呈報審計結論 二零二六年六月底 二零二六年年度業績公告 二零二六年六月底 刊發及印刷二零二六年年報 於整個審計期間 收集審計服務反饋及持續改進 建議審計時間表的合理性及充分性 審核委員會確認,建議時間表屬合理,且足以確保完成高質素審計。基準詳情載列如下: ? 與本集團的業務及財務報告週期契合:時間表與本集團的財務報告節奏密切契合,以確保及時及充分地收集審計憑證。審計前實地工作(二零二六年五月初)與本集團的初步財務匯總同步進行,使淳能夠進行初步程序(例如:了解內部控制、測試初步平衡)並提前識別潛在問題,從而避免臨近截止日期時倉促趕工。年度審計實地工作(二零二六年五月至六月,歷時約兩個月)全面覆蓋所有關鍵重點領域(裝修合約收益、預期信貸虧損評估、持續經?、期初結餘),與本集團的規模、業務複雜程度及集團範圍的審計範疇相稱。 ? 關鍵審計程序分配時間之充足性:已為所有核心審計程序(尤其是高風險領域)分配充足時間。淳可於為期兩個月的年度實地工作期間就關鍵審計事項執行詳細程序,括於需要時聘請專家以確保周全。二零二六年三月初呈報審計計劃使審核委員會進行及時監督,防止因規劃不周而導致的返工及延誤。 2. 淳承諾審計資源之充足性 審核委員會確認,淳所承諾的資源足以支持審計工作並確保審計質素。詳細基準載列如下: ? 結構化審計方法及資源分配:淳採用結構化審計方法,並明確分配資源。 就高複雜性領域(如外部估值師審閱、預期信貸虧損測試)聘請專家,以提供專業技術支援,確保準確處理複雜估計並降低審計風險。就組成部分審計(如適用)而言,淳實施嚴格的監督機制(例如發出審計指令、定期協調會議、審閱工作底稿),以確保與整體審計計劃保持一致,避免因協調不足而導致的質素問題。 ? 主動風險緩解及靈活性:淳的資源計劃括主動風險緩解措施。其與本集團管理層保持緊密溝通,以因應不可預見的變化及時調整審計計劃,確保重新分配資源以維持進度。淳的團隊於審計類似實體方面擁有豐富經驗,並能熟練處理本集團的關鍵風險(例如裝修收益、預期信貸虧損評估),確保有效利用資源以於不影質素的情況下滿足時間表要求。 審計方法、關鍵審計事項及欺詐考慮 淳採用專業審計方法,且負責人員於相關行業具備豐富的審計經驗。以下為淳建議審計計劃的詳情。 1. 審計方法 A. 了解實體之內部控制系統 淳的審計方法為全面了解及評估實體的內部控制系統。彼等於控制活動中識別針對重大錯報風險所設的認定層級控制。透過執行程序,彼等了解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並確定該等控制是否已於日常?運中實施,以規劃整體審計方法。此舉使彼等能夠評估依賴內部控制活動為整體審計項目提供部分審計保證的適當性。 倘香審計準則第315號(二零一九年修訂本)有所規定,或倘依賴實體的內部控制能使彼等有效執行審計程序,且全年內部控制運作有效性的測試結果令人滿意,彼等將評估控制風險並依賴實體的若干內部控制以獲得審計保證。 B. 本集團之工作範圍 彼等將對已識別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財務資料進行全面審計。彼等將對所識別的若干重要組成部分的一項或多項賬目結餘、交易類別或披露事項進行審計或執行特定審計程序。彼等將對上述未列出的其餘組成部分執行特定程序。就若干組成部分而言,上述審計程序將由組成部分核數師執行。 C. 集團核數師參與組成部分核數師之工作(重要組成部分) 彼等將發出審計指令,以指導重要組成部分的組成部分核數師完成其審計工作。彼等將定期舉行會議,與重要組成部分的組成部分核數師討論審計事宜。彼等將於規劃及最終階段就若干重要組成部分的關鍵領域及事項審閱審計工作底稿。如有必要,彼等將對若干重要組成部分進行實地考察。 D. 審計專家之參與 淳計劃於以下領域委聘審計專家: ? 外部估值師審閱;及 ? 貿易及其他應收款項的預期信貸虧損(「預期信貸虧損」)減值測試。 E. 運用內部審計師之工作 基於對內部審計職能的初步了解,彼等初步計劃並不擬依賴本集團內部審計職能的工作。 2. 關鍵審計重點領域 淳已識別三項關鍵審計重點領域: ? 裝修合約收益確認及成本估計:已識別為重大風險。暫定為關鍵審計事項1。涉及重大管理層判斷。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收益或未能合理估計。 ? 貿易及其他應收款項的預期信貸虧損評估:已識別為重大風險。暫定為關鍵審計事項2。涉及重要會計估計。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貿易應收款項的預期信貸虧損評估或未能合理估計。 ? 持續經?假設:已識別為重大風險。涉及重大管理層判斷。有關本集團持其他審計重點領域: ? 涉及本集團董事之調查:有關進展可能會對本集團的財務狀況產生影。 ? 期初結餘:由於本年度為首個審計年度,淳將對具有重大期初結餘風險的項目及事項執行審計程序。 3. 關鍵審計事項 根據香審計準則第701號(第8段)-於獨立核數師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關鍵審計事項為根據淳的專業判斷,對本年度本集團財務報表審計最為重要的事項。關鍵審計事項乃從與治理層溝通的事項中選取。 釐定關鍵審計事項: ? 重大錯報風險較高的領域; ? 涉及重大管理層判斷及估計不確定性的領域;及 ? 本年度重大事項或交易。 關鍵審計事項之程序: ? 規劃階段:向審核委員會溝通初步關鍵審計事項及描述; ? 執行階段:及時向審核委員會報告關鍵審計事項的重大變動; ? 完成階段:總結並報告關鍵審計事項的最終描述及審計回應; ? 淳將於審計報告內描述各關鍵審計事項,括: o 該事項被視為最重大的理由 o 於審計中如何處理該關鍵審計事項 o 參閱財務報表的相關披露 4. 關鍵審計事項詳情 關鍵審計事項1:裝修合約收益確認及成本估計 ? 描述: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的裝修服務收益約為8,595,000澳門元,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減少約90,861,000澳門元(或90.5%)。收益確認高度取決於估計總成本及完成進度。管理層可能存在透過調整預算成本操縱利潤的風險,括管理層越權或偏頗的風險。 就大型或複雜項目而言,分商報價變動、施工延誤或材料價格波動可能導致實際成本與預算成本之間出現重大差異。因此,淳將貿易應收款項的預期信貸虧損評估識別為關鍵審計事項。 ? 主要審計程序規劃: o 進行回溯性測試,將去年預算成本與本年度實際成本進行比較,以評估管理層預算的歷史準確性; o 抽樣檢查分協議、最新報價單及採購部門提供的支持預算成本的成本估算; o 與項目經理討論項目進度,以確認施工現場情況是否與賬簿所反映的完成階段一致;及 o 檢查報告期後的實際成本開支,以核實期末估算的完整性。 關鍵審計事項2:貿易應收款項的預期信貸虧損評估 ? 描述: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貿易應收款項的賬面淨值約為78,850,000澳門元(扣除預期信貸虧損撥備約86,228,000澳門元)。 貿易應收款項的預期信貸虧損評估涉及於釐定可收回性時的重大管理層判斷及估計。預期信貸虧損撥備乃根據債務人預計期限內的過往觀察違約率及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的數據而估計,並就毋須付出過多成本或努力即可合理獲得的前瞻性資料作出調整。由於涉及重大管理層判斷,淳將貿易應收款項的預期信貸虧損評估識別為關鍵審計事項。 ? 主要審計程序規劃: o 了解監控貿易應收款項的相關程序及關鍵控制,括釐定債務人是否發生信貸減值的程序; o 評估管理層於按信貸評級以及按已信貸減值與無信貸減值類別識別及分類貿易應收款項時所用標準及所作判斷的合理性,括根據支 o 透過考慮債務人的特定情況及風險,評估管理層於釐定已信貸減值貿易應收款項的預期信貸虧損時所採用假設的合理性; o 對期後現金收入進行抽樣測試;及 o 聘請審計專家,以討論及評估管理層所使用的經濟模型及統計相關性是否足以反映信貸風險的變動。 關鍵審計事項3:持續經?假設 ? 描述: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產生淨虧損約48,923,000澳門元。截至該日,本集團的流動借款總額約為57,646,000澳門元,負債淨額約為64,457,000澳門元。 ? 主要審計程序規劃: o 評估本集團對其持續經?能力的評估,括審閱管理層自財務報表 批准日期計十五個月的現金流量預測; o 評估現金流量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假設(括與銷售收入及融資活動有關之假設)的合理性; o 審查相關支持文件(括配售及供股的法律文件),並分析股權融資活動對本集團現金流量、資本架構及未來償債能力的持續影; o 評估管理層改善流動資金計劃的可行性,括成本削減措施、現有借款的續期及延長還款期,以及取得額外融資; o 審閱期後事項,括債務償還、配售及發行權利以及重大交易; o 就管理層對持續經?假設的評估及相關披露的完整性,獲取管理層 的書面陳述; o 評估本集團財務報表中關於持續經?不確定性之已實施或將實施措 施的披露是否充分。 5. 欺詐考量及管理層凌駕控制的風險 應對欺詐的審計策略: 欺詐風險的考量及評估對淳的審計程序至關重要。主要策略括:? 加強對本公司業務及控制環境的了解,以支持欺詐識別及風險評估,括業務模式、內部及外部因素以及企業管治架構; ? 識別與欺詐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重點關注香審計準則第240號所載的欺詐風險因素; ? 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以應對已識別的欺詐相關風險; ? 及時向審核委員會報告已識別的欺詐相關風險及應對措施,並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就重大變動進行溝通;及 ? 根據審計及道德準則查詢已識別或疑似欺詐行為,並向審核委員會報告任何注意到的欺詐事宜。 與欺詐相關的關鍵審計範疇: ? 財務報表欺詐; ? 資產挪用; ? 管理層凌駕控制; ? 其他管理層凌駕內部控制的風險;及 ? 收益確認中的欺詐風險。 6. 應對與欺詐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 管理層凌駕控制 為應對與管理層凌駕控制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淳將實施一套全面的程序。 審計團隊將向參與財務報告流程的人員查詢有關處理日記賬分錄及其他調整的任何不恰當或異常活動。此外,淳將獲取各實體的分類賬,以記錄及評估財務報告流程,括從原始憑證到財務報表的時間安排、範圍及審批流程。為確保日記賬分錄的完整性及準確性,團隊將核實分類賬是否平衡,將分類賬分錄的準則並對其作出解釋,隨後透過檢查支持文件、評估商業實質及評估其對綜合財務報表的影,對該等分錄進行詳細測試。最後,核數師將評估管理層在會計估計方面的判斷是否顯示存在潛在偏向,並對以前年度財務報表中與重大會計估計相關的管理層判斷及假設進行追溯審計。 收益確認中的欺詐風險 為降低與收益確認中欺詐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淳將執行有針對性的審計應對措施。團隊將對收益執行實質性分析程序,並仔細檢查收益合約及條款,直接與客戶確認關鍵條款,以評估是否符合相關收益準則。此外,淳將評估收益內部控制的設計及?運有效性,括對高風險領域進行特定的控制測試。 對於在期末前後出現的重大新客戶或大額交易,將執行背景調查及實地考察等擴展程序,以核實商業實質並識別任何未披露的關連方關係。審計計劃亦含嚴格的收益截止測試、對重大收益項目的詳細測試,以及發送客戶確認函,並為未收到確認函的情況規劃了替代程序。期後現金收款測試亦將執行,以最終核實已確認收益的存在及準確性。 審計費用 與淳協定的費用為1,000,000元,不括差旅費、專家費及其他實報實銷的自付開支,費用乃基於審計範圍及複雜程度、資源分配、工作量、市場基準及監管合規情況而釐定。 審計費用明細如下:
承董事會命 中科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俊豪先生 香,二零二六年七月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括執行董事李錦鴻先生、余銘濠先生、邱益明先生、陳健玉女士、宋豔陽先生及關雄駿先生;非執行董事李俊豪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譚子軒先生、俞君象先生、苑芳軍先生及周政呈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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