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点天下(301171):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并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至少 3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应包含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因当事人回避造成参会委员人数不足 2/3,致使会议不能进行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2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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