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301283):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4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1,332,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6%。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6年3月2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并于2022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61,033,48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8,966,51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 2023年3月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1,033,487股已上市流通,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29%,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2023年9月15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24,394,215股已上市流通,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30.49%,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4年3月4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4,273,055股已上市流通,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34%,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2025年5月19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登记工作,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1.7822万股,公司总股本由80,000,000股增加至80,417,822股。除此以外,公司上市后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0,417,822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827,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99%;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4,590,765股(包括首发前限售股31,332,730股、高管锁定股3,258,0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1,332,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6%,原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同时根据股东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的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并将于2026年3月2日(星期一)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分别为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和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企管”)。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限售承诺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3年3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7、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股东聚胶企管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3年3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股份减持承诺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承诺: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3、本人/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4、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股东聚胶企管承诺: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3、本人/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本企业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4、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聚胶企管承诺:1、本人/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等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本人/本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依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利益。3、本人/本企业承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本人/本企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4、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承诺: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也不会:(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关于业务机会和新业务:(1)如果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有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简称“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其最大努力,按发行人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发行人提供上述机会。发行人对该业务机会享有优先权。如果发行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权,本人/本企业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或根据发行人提出的合理期间内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2)本人/本企业特此不可撤销地授予发行人选择权,发行人可收购由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开发、投资或授权开发、经营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竞争的新业务、项目、产品或技术(简称“新业务”)。如发行人不行使前述选择权,则本人/本企业可以以不优于向发行人所提的条款和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该新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3)如发行人行使上述第(1)项的优先权和第(2)项的选择权,则该业务机会或新业务的转让价格,应以经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并在发行人可接受的合理转让价格及条件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一般商业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本企业进一步保证:(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3)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5、本人/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本人/本企业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本企业在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稳定股价承诺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聚胶企管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如下: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本人/本企业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本人/本企业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3、若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并由公司公告。4、本人/本企业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5、本人/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连续12个月内增持比例不超过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2%及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除前述比例限制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亦须遵循下述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6、本人/本企业与其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企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回购条件后15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30%的薪酬(包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2、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12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0%的薪酬(包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承诺: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4、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5、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6、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7、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8、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股东聚胶企管承诺: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4、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聚胶企管承诺: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购回措施如下: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可行的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数量做相应调整。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承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承诺: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聚胶企管承诺: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3)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4)在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5)如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3、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九)其他承诺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承诺:1、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因在本次发行上市之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2、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因在本次发行上市之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未足额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承诺:公司若因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代持事宜发生纠纷、争议或诉讼、仲裁等受到损失,本人将承担并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毋需公司承担因上述事项产生的任何损失。 股东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承诺:如发行人因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承租物业瑕疵而导致发行人未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承受任何损失,在发行人未获出租方足额补偿的情形下,本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罚款、搬迁费、基建费、装修费、停工损失等支出费用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确保不会因此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2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332,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范培军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根据其承诺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解除限售后, 其持有股份的75%将按照相关规定计入高管锁定股。同时,上述股东股份上市流通后的减持行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2、上表各数据直接相减之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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