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长联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
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富海新材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根据《上市公 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富海新材投资期限已超过60个月,其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富海新材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减持期间,则不进行减 持。 4、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麦友攀先生及卢润初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人所作出的承诺进行减 持,但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富海新材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自长联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长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企业所作出的承诺进 行减持,但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票数量的 100.00%。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格将在保证本企业合理收益的 前提下,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以及本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 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或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