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000012):内部审计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责任、提高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价和监督检查,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所有主体及业务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公司制度,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审计工作信息及被审计单位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或用于个人目的。内部审计人员转岗或离职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履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为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部门以下职权: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审计项目、审计对象;(二)对审计相关事项开展调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地接触相关人员及有形、无形资产,获取相关资料、文档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1、获取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及预测、决算报表、会计账簿、凭证、报表、数据图表及报告等资料; 2、获取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与分工的文件资料; 3、获取重要经营决策文件; 4、获取相关业务合同、协议、执行效果、结案报告等资料; 5、获取与供应商、客户往来的重要资料及数据; 6、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资金及财产; 7、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会议; 8、获取公司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及日志的访问权限。 (三)向管理层询问内部控制设计、组织机构设置、业务运营控制、风险管理活动以及公司治理流程等事项; (四)获取公司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全力配合与协助,及必要的内外部资源以达到审计目标; (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或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访谈,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限期落实整改,提出机制优化、管理提升、责任追究的建议; (七)对问题整改、审计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审计成果有效落地;(八)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九)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浪费或其他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和实物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公司制度等的行为或事项,有权向内部审计部门举报。 内部审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计划制定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全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战略发展需要、董事会工作要求、审计资源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项目立项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计划立项,经董事长审批后组建审计项目组。 审计项目组组建过程中,应执行回避制度,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加入。 必要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机构或抽调公司内部专业人员加入项目组以协助开展工作,但应事先对其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审计通知 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审计方案 审计项目组应在实施审计前进行审前调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九条审计实施 审计项目组按规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二)审计项目组进行审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按时报送相关审计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设置障碍,不得拖延、瞒报、谎报; (三)审计项目组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包括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支持和协助;(四)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工作底稿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审计项目组应及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经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程序后,连同工作底稿一并提交至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项目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和审议,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底稿须涵盖审计范围、事项名称、时点或期间、审计过程记录及审计结论等基本要素。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是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及时完成审计档案的归集和存档,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审计工作结束日期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全面质量管理和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价,持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办理审计事项,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价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须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措施与时限,严格执行,同时定期向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反馈整改情况,接受监督与验证。 被审计单位须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举一反三,即纠正具体问题,又完善内部控制、优化业务流程,从机制上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与评价,确保整改有效落地,形成管理闭环。 第二十六条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内部审计部门可通过问题通报、专题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以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以发挥警示与借鉴作用,促进公司整体管理提升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公司工作评价、绩效考核、干部任免、晋升调动、员工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中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对发现重大风险或舞弊、提出高质量建议并为公司创造显著价值的内审人员或团队,给予通报表扬、绩效嘉奖或专项奖励; (二)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当干预,有效维护审计独立性与权威性的行为,给予表彰与保护; (三)对揭发检举、挽回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避免重大风险的人员,给予奖励与保护; (四)对积极落实整改、成效显著,并能举一反三优化管理的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考核评优中予以倾斜。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个人,内部审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串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和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按要求执行审计保密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报告制度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并实施。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1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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