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30093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19:55:40 中财网
原标题:三友联众: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025年11月11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55人,所持股份总数155,510,670股,所持股份总数48.5813%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51人,所持股份总数387,251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210%,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总数155,123,419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8.460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51人,所持股份总数387,251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210%。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5,499,3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7%;反对10,3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5,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0727%;反对10,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691%;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582%。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5,499,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7%;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0688%;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72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582%。

本子议案获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5,499,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7%;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375,9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97.0688%;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72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582%。

本子议案获通过。

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5,499,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7%;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0688%;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72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582%。

本子议案获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55,498,579 99.9922%
表决结果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
反对11,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1%;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5,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8777%;反对11,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64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582%。

本子议案获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5,499,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7%;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弃权1,000股,占出席0.0006%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0688%;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72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582%。

本子议案获通过。

2.0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5,499,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7%;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0688%;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72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582%。

本子议案获通过。

2.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5,499,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7%;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0688%;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72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582%。

本子议案获通过。

2.0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5,499,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7%;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0688%;反对10,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672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582%。

本子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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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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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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