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300155):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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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居宝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14:30在广州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6号自编一栋A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安居宝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居宝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安居宝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均为截至2025年11月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居宝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307,209,313股,占安居宝总股本的54.738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安居宝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96人,代表股份数1,257,550股,占安居宝总股本的0.2241%。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居宝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安居宝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安居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308,143,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833%;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47%;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0%。 2、《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308,143,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833%;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47%;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0%。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308,143,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833%;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47%;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0%。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308,138,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5%;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5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9,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857%;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47%;弃权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6%。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308,138,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5%;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5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9,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857%;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47%;弃权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6%。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308,138,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5%;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5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9,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857%;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47%;弃权5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6%。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308,143,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833%;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47%;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0%。 8、《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308,143,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833%;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47%;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0%。 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308,143,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833%;反对27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47%;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居宝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钟成龙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陈 伟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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