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阳光诺和(688621):公司诉讼结果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5-097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案被告及反诉原告 ?一审判决支付金额:(1)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制药”)向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公司”)付清研发费用及报酬共计4,403,230.253元;(2)阳光诺和赔偿恒生制药2,000,000.00元;第(1)(2)项相抵,恒生制药还应向阳光诺和支付2,403,230.25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对恒生制药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恒生制药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www.sse.com.cn)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公司认为恒生制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认可。据此,公司于近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事项进展暨提起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湘04知民初26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付清研发费用及报酬共计4,403,230.253元(2)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元; 第(1)(2)项相抵,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向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403,230.253元; (3)驳回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5,6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728元,减半收取31,86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2,508元,由湖南恒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508元,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对恒生制药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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