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电科网安(002268):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68 证券简称:电科网安 公告编号:2025-036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 3.涉案金额: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 4.判决结果: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 初118号等122份民事判决,不得执行5#办公商业楼的122 套房屋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北京网安相关房产的 执行措施。 5.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排除查 封执行,不涉及具体金额,与公司当期损益无直接关联;鉴 于开发商金丰科华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 京网安需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诉讼或者和解等方式主张和实 现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利,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该结 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暂无法确定。 2025年10月30日,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 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网安”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告、执行案外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科华”)执行异议一案(2019)京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受理日期、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本次诉讼的受理日期:2019年3月(一审),2019年4月(二审)。 二审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 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背景情况 电科网安全资子公司北京网安于2019年2月2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 及该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事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共122案。北 京网安于2019年4月4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 决,驳回北京网安的诉讼请求。北京网安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122案合并至 (2019)京民终443号一案进行审理。后因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破产申请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中止审理本案。2025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执行异议 案件二审组织各方当事人谈话,告知恢复对本案审理。为充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北京网安于2025年5月1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 提交相关案件材料。以上详情请见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25日、2025年5月17日公司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9)、《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等。 三、二审判决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 (2019)京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网安与金丰科华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北京网安在一审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并已向金丰科华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案涉房屋未转移登记至北京网安名下并非北京网安自身原因所致,因此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118号等122 份民事判决; 2、不得执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 商业楼的122套房屋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依据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执1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3608.19元,由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223608.19元,由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电科网安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结诉讼仲裁 案件(共5件)标的金额为807.57万元,电科网安及子公司作为被告 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6件)标的金额为1549.85万元,标的金额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2%。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排除查封执行,不涉及具体金额,与 公司当期损益无直接关联。 鉴于开发商金丰科华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京 网安需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诉讼或者和解等方式主张和实现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利,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该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暂无法确定。公司将多措并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判决文书。 特此公告。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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