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三木集团(000632):重大诉讼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1:42:25 中财网
原标题:三木集团: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公告编号:2025-99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传票,将于2025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61,162.7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传票,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榕投”)就与三木集团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三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三木置业”)、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三木实业”)、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物业”)、福建三木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木置业”)、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三兆”)、福州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诉状一: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
FJSM-RT-20250305-06、FJSM-RT-20250305-07、FJSM-RT-20250305-08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60,336,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919,634.92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2,624,655.15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分别以19,167,500元、30,796,000元、10,373,4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27,257.14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64,008,447.21元。

诉状二: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
FJSM-RT-20250516-04、FJSM-RT-20250516-05、FJSM-RT-20250516-06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56,108,8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02,252.78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4,152,054.90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分别以117,119,000元、19,384,400元、19,605,450元为基数,自2025年6(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18,339.72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60,881,497.40元。

诉状三: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
FJSM-RT-20250307-01、FJSM-RT-20250307-02的《产品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35,740,1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38,583.45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1,518,954.25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分别以25,040,000元、10,700,1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75,379.79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37,873,017.49元。

诉状四: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
FJSM-RT-20250303-01 、 FJSM-RT-20250303-02 、 FJSM-RT-20250303-03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90,671,1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397,594.26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4,125,535.05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分别以19,220,000元、23,028,000元、15,372,000元、11,527,500元、21,523,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91,235.30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96,385,464.61元。

诉状五: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
FJSM-RT-20250516-01、FJSM-RT-20250516-02、FJSM-RT-20250516-03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42,162,6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81,220.63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3,120,036.10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分别以14,206,500元、16,450,550元、11,505,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7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88,925.66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45,752,832.38元。

诉状六: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
FJSM-RT-20250304-01、FJSM-RT-20250304-02、FJSM-RT-20250304-03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74,707,1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145,093.83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3,287,112.40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分别以23,103,000元、42,366,500元、9,237,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57,565.47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79,296,871.70元。

诉状七: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
FJSM-RT-20250221-03、FJSM-RT-20250221-04的《产品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68,401,0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071,996.85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3,146,449.45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分别以38,642,500元、29,758,575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44,265.37元;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72,763,786.67元。

诉状八: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
FJSM-RT-20250305-01 、 FJSM-RT-20250305-02 、 FJSM-RT-20250305-03 、FJSM-RT-20250305-04、FJSM-RT-20250305-05的《产品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83,74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276,428.62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3,642,951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分别以39,239,400元、13,073,000元、6,903,900元、11,497,500元、13,032,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76,629.5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88,842,009.12元。

诉状九: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
FJSM-RT-20250221-01、FJSM-RT-20250221-02的《产品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61,82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2,890,458元(暂计至2025年8月29日,分别以3,091,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8日起)、30,91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30,402.04元;(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65,823,166.27元。

3、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三木集团签订《年度采购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三木集团向原告提供有色金属、贵金属等产品,具体购销量、结算金额及交货时间以双方《产品购销合同》为准。

此后,双方于2025年2月至5月按照约定签署了28份《产品购销合同》,福州榕投向三木集团分别采购电解铜、锌锭若干吨,合计货款金额为57,370.18万元,三木集团未能于各项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福州榕投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法院暂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与各方沟通协商解决本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4,267.1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0%。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闽0111民初8736号。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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