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00298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定(2025年10月修订)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主体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交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按照深交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及时在深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公司证券部及时提供下列信息: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九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公司章程》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任何期间,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适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与现行及将来不修订本规定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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