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60082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17:25:50 中财网
原标题:人民同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会秘
书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各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
的义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
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
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形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快速反应机制。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能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并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在该等
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以及在
其持续变更进程中,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
露的事项;
(三)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派驻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
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重大交易不包括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
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各部门、
各(分)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但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六)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1.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所
述标准,适用本款规定。已按上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
公司解聘;
9.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
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
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重大变更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新专利获得授权;
8.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9.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10.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
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长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所在的分、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
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口头
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二)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函件及情况介
绍等;
(三)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四)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情况;
(五)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或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
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六条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
外,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长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本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
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情
形,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参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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