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30031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20:10:22 中财网
原标题:戴维医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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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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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主要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指引等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或情况进行研究评价,并将形成的意见报董事会。工作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应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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