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600802):福建水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 式(含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 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 式,也可采用其它方式召开(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电 子邮件等其它便捷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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