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00262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公司相关程序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19 —— 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如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报送部门(含分(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年报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含分(子)公司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年报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订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自其生效之日起废止,修订时亦同。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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