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300472):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3:40:39 中财网

原标题:*ST新元: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125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根据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并结合公司治理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作出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的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述修订后的制度全文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其中《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借款或其他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借款或其他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新增股份的,公司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但是,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新增股份的,公司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但是,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前述有关股份锁定作出 其他更严格承诺的,则有关股份转让的 锁定限制按此承诺执行。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前述有关股份锁定作出 其他更严格承诺的,则有关股份转让的 锁定限制按此承诺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 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 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六条股东材料查阅特别规定 (一)持股比例要求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本章程规定行使材料查阅 权。 (二)申请程序 股东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请求,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及持股证明文件; 2.包括以下要素书面申请: (1)查阅目的、正当性及与股东合法利 益的相关相关性说明; (2)拟查阅的具体文件范围及时间段; (3)承诺不将查阅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或 损害公司利害。 公司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15日内书 面答复。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安排在工作日工作 时间现场查阅。 (三)限制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拒绝查 阅: 1.申请材料不完整且未在5日内补正; 2.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商业竞争关 系; 3.近三年内有滥用查阅权损害公司利益 的记录; 4.近三年内曾泄露所获商业秘密或存在 证据表明可能泄露商业秘密; 5.要求提供公司未制作或保存的文件; 5.申请查阅内容与陈述目的明显不符。 (四)保密义务 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材料时,应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指定高管在场,可聘请执业 会计师/律师协助查阅,相关费用自行承 担。 股东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应对查阅信息
 严格保密,不得用于非声明用途。未经 股东会批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否则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 情形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 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 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删除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指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本条第(一)、(二)、 (三)、(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指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本条第(一)、(二)、 (三)、(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计算。(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身 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身 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新增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同意 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 验、兼职、工作经历等个人情况,特别 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 作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 验、兼职、工作经历等个人情况,特别 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 作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有监事会副主席时由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前届董事会根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 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由前届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 举表决。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的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和章程的 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 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 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 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前届董事会根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 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由前届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 举表决。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的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和章程的 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 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 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 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 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 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 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 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公司股东 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所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股东可 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 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 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 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 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 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 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为限,在 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在差额选举时,两名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完全相同,且 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股东会应对两名 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表决票数多的当 选。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 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 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 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 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公司股东 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所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股东可 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 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 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 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 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 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 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为限,在 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在差额选举时,两名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完全相同,且 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股东会应对两名 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表决票数多的当 选。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 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 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候选 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 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 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 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 责,并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候选 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 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 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 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 责,并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 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 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 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董事 会表决。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 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 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 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董事 会表决。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 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 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 确定。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 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 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 确定。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 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 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议。专 门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 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 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议。专 门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至(七)(九)(十) (十一)项规定的董事会各项法定职责 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 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 (八)项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除外、 第(十二)至(十五)项规定的董事会 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 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 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公司进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一款第(八)项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 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一款第(一)至(七)(九)(十) (十一)项规定的董事会各项法定职责 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 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 (八)项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除外、 第(十二)至(十五)项规定的董事会 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 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 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公司进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一款第(八)项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 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 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 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 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
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 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 计算标准。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 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 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 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前述股权 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 照本条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应 程序。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 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 计算标准。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 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 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 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前述股权 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 照本条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应程 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对外担保事项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 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3、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对外担保事项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 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3、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项规定 (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合同订立 等方面享有以下权限: 享有签订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单笔) 销售合同的权限;签订1亿元以下(单 笔)采购、借款等合同及资金运用的权 限。 (六)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订立合 同等方面享有如下权限: 1.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2.年度累计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4.享有签订1亿元以下(单笔)销 售的权限;签订8,000万元以下(单笔) 采购、借款等合同及资金运用的权限。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 内,有权对上述授权范围进行调整,可 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将一定限额内 的权限授权给公司总经理;超出董事会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项规定 (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合同订立 等方面享有以下权限: 享有签订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 (单笔)销售合同的权限;签订1亿元以 下(单笔)采购、借款等合同及资金运 用的权限。 (六)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订立合 同等方面享有如下权限: 1.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2.年度累计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4.享有签订1亿元以下(单笔)销 售的权限;签订8,000万元以下(单笔) 采购、借款等合同及资金运用的权限。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 内,有权对上述授权范围进行调整,可 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将一定限额内 的权限授权给公司总经理;超出董事会
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会批准。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删除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 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 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 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事先 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方案 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 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 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 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 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方案的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 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事先 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方案 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 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 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 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 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方案的
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 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以专人、 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公司,则该 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 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 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 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 在同一文本上签署。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 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以专人、 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公司,则该 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 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 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 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 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 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按照股东 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 召集人。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 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按照股东 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有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 联交易进行审议。(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 联交易进行审议。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前 置审核义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 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 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等; (二)审查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对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 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 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等; (二)审查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对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 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 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 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 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 程第第一百〇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 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 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同时不得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 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同时不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少数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少数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股东会违反前条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条股东会违反前条规定,在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七十六条利润分配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 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向股东进 行利润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3.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原 则上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其 中现金形式原则上优先采用。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利 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第一百七十四条利润分配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 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向股东进 行利润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3.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原 则上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其 中现金形式原则上优先采用。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利 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可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现金分红 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20%。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同时满 足): (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 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资金需求; (3)未发生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低 于70%、重大投资计划等特殊事项,其中 “重大投资计划”指公司在对外投资、 资产的购买、对外担保方面预计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同时满 足): (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董事会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5.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三)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理层根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可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现金分红 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20%。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同时满 足): (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 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资金需求; (3)未发生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低 于70%、重大投资计划等特殊事项,其中 “重大投资计划”指公司在对外投资、 资产的购买、对外担保方面预计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同时满 足): (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董事会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5.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三)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理层根
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和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草拟后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 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或修改须经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 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信息网络等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 的2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 案。 5.公司因发生本条第二款第3(3) 项规定的特殊事项而不进行年度现金分 红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公司当年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具体条件,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分 红方案的,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 (四)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确 保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原则,且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2.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提案由经 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 量状况和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和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草拟后提交审计 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委员 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2.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 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政策进行审 议,并且经审计委员会(包括外部审计 委员会委员,如有)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表决通过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 别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 决。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信息网络等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因发生本条第二款第3(3) 项规定的特殊事项而不进行年度现金分 红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公司当年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具体条件,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分 红方案的,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 (四)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确 保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原则,且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2.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提案由经 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 量状况和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提交董事
  
  
  
提交股东会审议。 3.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 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 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 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 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 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 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批准。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经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 3.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 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届时有 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或修订 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 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 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 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删除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 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 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但法律或者 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不按股东持股比例 减少股份的除外。
  
  
新增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七章第一节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 报》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新增第二百〇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百〇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有本章第二百〇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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