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奥博(002917):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既可以用所有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或全部候选董事。 第十二条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其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应在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中就差额董事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若经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九条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进行再次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二十一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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