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00201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审阅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有关内容,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充分讨论,现就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第二期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第二期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列入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经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适当选举或聘任,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以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包括:(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作为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第二期激励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第二期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5、公司实施第二期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建立并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第二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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