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视科技(001229):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1:16:10 中财网
原标题:魅视科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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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目录
一、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4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6三、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18四、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19五、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9六、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9七、 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20八、 结论性意见........................................................20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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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 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 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 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 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权益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 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 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 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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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时间段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 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 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 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德恒04F20250061号
致: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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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602112014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方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8月4日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区三路33号德汇望岗科技园B栋5 楼
经营范围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货物进出口(专 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软件零售;电子产品零售;软 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 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企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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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022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35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新股。经深交所批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8月8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魅视科技”,股票代码为“00122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司农审字
[2025]24009460017号《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司农审字[2025]24009460020号《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2/zfxxgk_zdgk.shtml)、深交所“监管 信 息 公 开 ” 之 “ 监 管 措 施 与 纪 律 处 分 ”

(https://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measure/measure/index.html)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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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5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职务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聘用关系。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2/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官网、深交所“监管信息公开”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https://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measure/measure/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等网站适当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工具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和/或股票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00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3%。其中首次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240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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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总数 的比例占本次激励计划 公告日股本总额 的比例
张成旺董事3.001.00%0.03%
江柯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3.801.27%0.04%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 工(80人)233.2077.73%2.33% 
合计240.0080%2.40% 
经核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工具、来源、数量、分配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等待期、可行权日、解除限售/行权安排、禁售期
1.首次授予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具体如下:
(1)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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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和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期限内。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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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预留授予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等待期、可行权日、解除限售/行权安排、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等待期、可行权日、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和禁售期具体如下:
(1)有效期
预留授予权益的有效期自预留权益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且预留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其中,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其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自其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授予日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预留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其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应为《上市规则》允许的期间,不得授予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期间: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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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等待期
预留授予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其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各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其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票期权各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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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行权事宜。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6)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等待期、可行权日、解除限售/行权安排、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行权价格及授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具体如下:
(1)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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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33元/股。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52元的50%,为每股15.76元;
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2.65元的50%,为每股16.33元。

2.预留授予权益的授予/行权价格及授予/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权益授予/行权价格及授予/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具体如下:
(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授予价格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33元/股。

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a.《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52元的50%,为每股15.76元;
b.《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2.65元的50%,为每股1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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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①行权价格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6.13元。

②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a.《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52元的80%,为每股25.22元;
b.《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2.65元的80%,为每股26.13元。

据此,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行权价格及授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与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以及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与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同时明确了相关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作出了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除前述内容外,《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5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5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并审议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4.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5.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确认,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且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公司董事张成旺系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张成旺已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已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国权
经办律师:
方海燕
经办律师:
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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