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002929):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1:16:04 中财网
原标题:润建股份: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活动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的提名方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工作小组等工作组。

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至2名。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协助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召集人指定一名委员负责。工作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临时会议由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非委员的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战略与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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