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00187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9月26日经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1 第二章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权限................................................................................ 1 第三章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管理和实施.................................................................... 2 第四章信息披露......................................................................................................... 3 第五章附 则.............................................................................................................. 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资金规模应与公/ 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章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权限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以下简称“投资”),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额度范围。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并由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健全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管理的部门在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管理的部门根据资金、市场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量。 第十二条负责证券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证券投资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证券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个人从证券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负责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负责: (一)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期间的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委托理财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由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行为: (一)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二)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要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三)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交易情况进行监督,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宜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协调独立董事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并负责信息披露。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活动。 (六)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情况,分析和评估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项,保证董事会了解和掌握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状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参与或实施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