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002044):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1:10:57 中财网
原标题:美年健康: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购买或出售资产;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六)签订许可协议;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信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股东。

第十二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总裁办公会议进行初审后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如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该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总裁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公司必须调查该项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者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八)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九)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总裁或总裁办公会审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对于其中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裁或总裁办公会审查通过后实施。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裁办公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关联交易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八条第(一)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交易事项的仍应履行相关审议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交易事项规定的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三十三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审议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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