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00204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1:06:16 中财网
原标题:美年健康: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及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与部门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全面系统的培训。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品牌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证券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四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陪同人员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依法切实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如受理各种直接投诉;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不包括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

第三十二条证券部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三十三条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处理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章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第三十六条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八条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经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完成问题回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特定对象”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定义与范围一致。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外”、“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披露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及《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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