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300621):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57:18 中财网
原标题:维业股份:关于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优化财务管理,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关联交易概述
由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本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向财务公司存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不应超过人民币25亿元,该存款限额由公司及子公司实施监控,必要时财务公司应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数据以协助监控。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财务公司所申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同时上述授信额度需经财务公司核定,授信品种可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具体以财务公司审批为准。

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城建集团”)同属受同一主体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2票,关联董事张宏勇、张巍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珠海城建集团及其关联人将回避。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法定代表人:许继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788756XY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58号2601办公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股权架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30%
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
珠海华发商贸控股有限公司20%
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10%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
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
合 计100%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查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状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37,600万元,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727,607.35万元;资产总额4,383,256.18万元,净资产677,517.84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4,540.59万元,净利润76,193.47万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87,900万元,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629,749.20万元;资产总额4,323,600.84万元,净资产700,171.12万元;2025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49,558.54万元,净利润22,196.49万元。

(四)关联关系
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城建集团为同属受同一主体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二)双方合作内容
1、存款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制定最佳存款组合,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及外币。

2、贷款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

3)甲方控股子公司使用该授信额度时乙方需单独进行授信评审。

3、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是指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4、票据服务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及贴现等业务。

5、外汇服务
乙方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后,根据甲方申请,可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外币结售汇服务。

6、担保服务
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用于投标、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担保,按照乙方担保业务相关办法办理。

7、乙方可提供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三)服务价格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经参考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存款提供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但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协商参考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执行的贷款利率确定。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票据业务:相关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5、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该存款限额由甲方实施监控,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数据以协助监控。如出现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将导致存款超限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可循环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同时上述授信额度需经财务公司贷款审查机构核准,贷款用途可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等业务时,甲方应确保甲方子公司已得到甲方授权。

(五)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公司查验了财务公司的证件资料,审阅了财务公司验资报告,对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公司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也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规定要求。为规范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切实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

六、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5年年初至2025年9月19日,除本项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华发集团及其关联方(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约为47.13亿元人民币。

七、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情况
截止2025年8月31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约62,026.16万元,各项贷款约0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了意见:通过对相关材料的认真审阅,认为本次公司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本事项公开、公正、公平,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述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对上述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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