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30062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四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1),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的内容(详见附件1),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工作,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选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注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注2)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字: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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