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603045):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福达合金”)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电子”)52.6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光达电子52.61%的股权,成为光达电子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作出如下说明: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企华评估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除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外,中企华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中企华评估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生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参考依据,确定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客观。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交易定价合理、公允。 特此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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