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60304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50:33 中财网
原标题:福达合金: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福达合金”)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2.6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新型电子浆料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根据国家统计局出台的《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公司主要产品属于“3新材料产业”之“3.2.6.3电子浆料制造”中提及的“片式元器件用导电银浆、晶硅太阳能电池用正面电极用银粉及银浆”,以及“6新能源产业”之“6.3.2太阳能材料制造”中提及的“专用银浆”。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接触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标的为新型电子浆料的研发生产企业,因此本次交易为跨行业并购,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关于重组上市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故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出具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赵建闯 王 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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