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60304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福达合金”)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电子”)52.6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光达电子52.61%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福达合金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赵建闯 王 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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