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300821):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45:46 中财网
原标题:东岳硅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21 证券简称:东岳硅材 公告编号:2025-053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删除“监事”和“监事会”有关条款,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调整董事会结构,新设职工代表董事,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 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 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修改《公司章 程》的事项和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 续。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0,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 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 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 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 的股权结构。
结构。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及本章程的其他担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六)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其 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6人时;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6人时;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 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 条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会 应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 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 具体原因。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 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方便。删除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文件。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第八十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 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 责。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 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候选人简历 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但选举1名 董事的除外。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 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 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 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 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若选票上该股 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 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 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 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 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
 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 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 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 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 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 个月以内召开。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 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 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 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 合确定,持续期间不少于1年。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 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 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持续期 间不少于1年。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 事会决议的方式做出,并且有明确具 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 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 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 行决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 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 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 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 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 行决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投票。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负责 人由董事会任免。 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 则,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程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序等事项进行规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会 任免。 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 则,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程 序等事项进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四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体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按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公司制定的其他 相关制度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等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允许使用的范围。
第一百七十条 ……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 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提案中结合行业 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 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且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召开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该等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第一百六十二条 …… 删除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研究论证 并在股东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 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 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且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该 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低于”、“超过”、“不足” 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低于”、“超 过”、“不足”“以外”“多 于”“过”不含本数。
除以上修订外,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章程》全文。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有关变更、备案登记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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