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删除“监事”和“监事会”有关条款,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调整董事会结构,新设职工代表董事,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
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
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修改《公司章
程》的事项和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
续。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0,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
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
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
的股权结构。 |
结构。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
|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及本章程的其他担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六)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其
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 |
|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6人时;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6人时;
……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
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
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
条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会
应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
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
具体原因。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
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方便。 | 删除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文件。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 第八十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
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
责。 |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
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候选人简历
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但选举1名
董事的除外。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
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
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
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
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若选票上该股
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
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
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
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
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 |
| 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
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
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
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
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
个月以内召开。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
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
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
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
合确定,持续期间不少于1年。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
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
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持续期
间不少于1年。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
事会决议的方式做出,并且有明确具
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
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
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
行决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
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
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
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
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
行决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投票。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
|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负责
人由董事会任免。
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
则,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程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序等事项进行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会
任免。
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
则,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程
序等事项进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四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体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按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公司制定的其他
相关制度执行。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等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允许使用的范围。 |
第一百七十条
……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
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提案中结合行业
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
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且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召开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该等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删除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研究论证
并在股东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
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
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且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该
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
|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定的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低于”、“超过”、“不足”
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低于”、“超
过”、“不足”“以外”“多
于”“过”不含本数。 |
除以上修订外,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章程》全文。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有关变更、备案登记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