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3008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变动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公司可能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因公司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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