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300821):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者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四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可以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的规定豁免披露或暂缓披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制定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根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若前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若前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本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办法其他章节或者《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办法其他章节或者《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除前条所称重大事项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东会的通知和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九)签署重大合同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十)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交易所的要求,应予披露或者澄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12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者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山东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者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事务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七章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六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与该业务相关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八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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