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30082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41:24 中财网
原标题:东岳硅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
(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
、公司的经营信息;
4、公司的文化建设;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证券事务部之主要职责有:
1、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的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等各方面情况;收集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及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2
、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定期或者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3、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4、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者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5、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6、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利用好公司电子信箱,适时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8、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事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者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9
、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投资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定期或者不定期编发投资者建议呈交相关领导;
10、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1、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12、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及相关材料的印制、报送等工作;
13、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14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5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6、有较强的协作能力。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注意事项:
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者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向分析师或者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者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者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者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者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者委托他人完成)4、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者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5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6、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会议进行直播。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会议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者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者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者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及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者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者路演活动。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者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第四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者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者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者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者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者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其他方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的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可向投资者邮寄其所关心的书面文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还可通过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等方式披露相关信息,保持与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

第五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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