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其软件(002279):《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20:31:15 中财网
原标题:久其软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公司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除删除冗余内容“第二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股东大会职权”和“第七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删除监事的表述、将监事会权限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权限、将“股东大会”更改为“股东会”之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删除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 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删除
新增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新增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新增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新增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新增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二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 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 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删除
第三十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必要时亦可同时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并
修订前修订后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北京证监局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 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新增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 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 书面发言。 第四十五条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向会议登记处进 行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第四十六条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股东大会提 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得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七条对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出的发言 要求,会议主持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果股东发言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 无关,而是股东欲向公司了解某方面的具体 情况,则建议该股东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咨询; (二)股东发言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要求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事项,则建议视其必要性在下一次 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四十八条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九条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 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 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五十条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五十一条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 一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得 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二条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 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会议主持人应向质 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其他重要事由。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 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三)董事会秘书主持选举两名股东或监事 担任计票人、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 式进行,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 意通过); (四)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 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按一个提案一 讨论的顺序进行);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进行表决,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六)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视下对表决单进 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结果;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修订前修订后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五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与 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且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前款所称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修订前修订后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条、6.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第六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 交至会议登记处进行统计,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的,视为该股东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 效票总数内。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修订前修订后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 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 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 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大 会书面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 宣读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 可先向董事会通报。删除
第七十六条若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公司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 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依据本规则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一并公告。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修订前修订后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 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 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新增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 成的决议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 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 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 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 成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 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 组织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 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 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修订前修订后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注:经过上述内容的增加、删除及调整,原有的章、节、条、款、序号已按顺序进行了相应的更新。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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