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除删除冗余内容“第二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股东大会职权”和“第七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删除监事的表述、将监事会权限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权限、将“股东大会”更改为“股东会”之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 删除 |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
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删除 |
新增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新增 |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新增 |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新增 |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 |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新增 |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二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三十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
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
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 | 删除 |
第三十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必要时亦可同时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并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北京证监局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
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三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四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
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
书面发言。
第四十五条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向会议登记处进
行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第四十六条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股东大会提
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得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七条对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出的发言
要求,会议主持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果股东发言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
无关,而是股东欲向公司了解某方面的具体
情况,则建议该股东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咨询;
(二)股东发言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要求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事项,则建议视其必要性在下一次
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四十八条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九条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
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
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五十条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五十一条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
一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得
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二条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
行大会发言。 | |
第五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会议主持人应向质
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其他重要事由。 |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
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三)董事会秘书主持选举两名股东或监事
担任计票人、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
式进行,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
意通过);
(四)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
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按一个提案一
讨论的顺序进行);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进行表决,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六)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视下对表决单进
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结果; |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 |
第五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与
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且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前款所称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 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条、6.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第六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
交至会议登记处进行统计,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的,视为该股东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
效票总数内。 | 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六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
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
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
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大
会书面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
宣读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
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 删除 |
第七十六条若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公司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
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依据本规则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 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
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
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
成的决议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
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
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
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
成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
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
组织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
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
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