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30055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6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1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14:30在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86人,代表股份199,299,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6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81,328,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3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1人,代表股份117,970,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93%。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281人,代表股份35,041,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819,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590% 467,100 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4%;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60,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93%;反对4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0%;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具体审议事项表决情况如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829,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0%;反对4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4%;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70,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9%;反对4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0%;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830,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6%;反对4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71,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13%;反对4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829,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0%;反对4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4%;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70,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79%;反对4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0%;弃权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2/3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829,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1%;反对4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4%;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0.0055%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7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4%;反对4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98,829,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1%;反对4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4%;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7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4%;反对4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594,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5193% 497,759 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3%;弃权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473,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92%;反对497,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5%;弃权70,200股(其中,因未9,900 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3%。 关联股东丁列明、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81,137,601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83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2%;反对4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3%;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75,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1%;反对4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8%;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829,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1%;反对4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4%;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34,570,9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4%;反对4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具体审议事项表决情况如下:
1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审议事项表决情况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唐梦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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