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603666):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于2025年9月26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已于2025年9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已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下午14点00分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创思路5号亿嘉和公司如期召开,董事长朱付云女士因其他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郝俊华先生担任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方式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0,350,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1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9,52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6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8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822,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2%。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合并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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