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智领(601717):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及现行有效的《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依法出具本《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说明。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号财富金融中心 20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及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和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9月 9日发布了《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同日发布了《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说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26日 14点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九大街 167号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会议资料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374名,代表股份 759,506,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6,652,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英文证券简称、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调整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买方信贷保证担保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其中第 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第 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上述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上获得审议通过,其中第 1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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