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7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82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83五、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84附件一、股东会议事规则..............................................86附件二、董事会议事规则............................................102议案一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
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
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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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 | 第三条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 |
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
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公司
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
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
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
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
业整体价值。 |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
秀企业家精神,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
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
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履行社会
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形成良
好公司治理实践。公司治理应当健全、
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
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
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
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
第四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原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
司兵总体[1996]368号《关于长安汽
车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设立重庆长安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B股的批
复》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函
[199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设立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批准,由长安汽车有限责
任公司(已更名为长安汽车(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 | 第四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原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
兵总体〔1996〕368号《关于长安汽车
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设立重庆长安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B股的批复》和重
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函〔1996〕71号《重
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重庆长安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原
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
人,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于1996年
10月31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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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于1996年10
月31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0000020286320X6。 |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21,799,422元。 |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14,086,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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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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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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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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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总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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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 第十四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期限:1996年
10月31日至永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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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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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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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21,799,422股,其中,人民币普通
股8,280,184,645股,境内上市的外
资股1,641,614,777股。公司发行的
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14,086,060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8,272,471,283股,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1,641,614,777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
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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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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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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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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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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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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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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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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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
| |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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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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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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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
份;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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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
(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的规定,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
| 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
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
| |
| |
|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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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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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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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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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当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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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
控股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停止侵占、归
还资产并就该侵占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如在指定期限内不归还资
产、继续侵占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
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按照法
律程序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控股股东
持有的公司股份,通过变现公司控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偿还被侵占
的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
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
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
追究其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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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
|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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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附属单位以进入资本
市场为目的引入战略投资者作出决
议;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对公司附属单位以进入资本市
场为目的引入战略投资者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可以依法向董
事会授权、但不得将上述法定由股东会 |
决定的其他事项。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依
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上述法定
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
行使。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不
得将股东大会授予决策的事项向其
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未经股东
会同意,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予决策
的事项向其他治理主体转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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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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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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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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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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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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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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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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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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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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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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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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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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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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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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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前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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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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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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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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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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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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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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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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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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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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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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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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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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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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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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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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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
(五)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六)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七)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
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八)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九)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和境内
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六)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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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十一)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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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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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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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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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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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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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董事会的董事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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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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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
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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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
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
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
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
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 | 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
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
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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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
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
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
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
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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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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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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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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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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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
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
织批复设置。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
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党委书
记、董事长原则上可由一人担任,党
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设立1-2 | 第九十八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
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
设置。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
叉任职”领导体制。党委书记、董事长
原则上可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
党委副书记,设立1-2名副书记。符合 |
名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
设立纪委。 | 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
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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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
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
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
序作出决定。
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九十九条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
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
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
定。
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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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
东大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
职务。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
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
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
除其职务。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
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
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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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
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此项规定;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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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
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
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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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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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法定最低人数时,以及独立董事辞职将
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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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
于两年。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
少于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
|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
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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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
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
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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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13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
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1/3以上。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独立
董事应当占1/3以上,外部董事(含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应当设1名职工 |
| 代表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
的方案;
(二)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
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召集股东大会,并制订董事会
年度工作报告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
案;
(二)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
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召集股东会,并制订董事会年度
工作报告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五)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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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收入分
配方案;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
计变更方案; |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
方案;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
变更方案;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
| |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二十一)决定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和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其实施进行总
体监控,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
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二)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五)、(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 (二十)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二十一)决定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和
风险管理体系,并对其实施进行总体监
控,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
务处理方案;
(二十二)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
| |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按规定
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
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
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
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
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且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且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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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
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
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
(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
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
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
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
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
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
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
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
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
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
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
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电子通信方式举
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
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
董事签字。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
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
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
票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
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
负连带赔偿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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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
|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
|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
|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
|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
(含法治工作职责)、提名与薪酬考
核及战略与投资三个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2)监
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1)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2)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3)制定公司董事、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含
法治工作职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提名与薪酬考核及战
略与投资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由会
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与
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
| 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4)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
展规划,并提出建议;(2)对规定
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全面预算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和
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3)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融资、资产处置和并购重组等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
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抵
押、质押和对外担保等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及《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
|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一百四十四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2)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3)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4)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一百四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1)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
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2)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全面预算方案、年度投资计划
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3)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融资、资产处置和并购重组等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规定须
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和
对外担保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四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
| |
| |
| |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副总经理作为总经
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
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
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
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第一百五十四条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
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
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或者缺位时,公司
董事会可指定董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
| |
|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
|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
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
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
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职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
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
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 |
| |
| |
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 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
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
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
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
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制订有关职工
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
度,或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时,
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或以其
他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需要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制订有关职工工
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公司
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
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
主形式审议通过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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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职工素
质。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
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
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
| |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报送
年度、半年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时,除提供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告外,还应当提供按照国际
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按
两种会计准则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差异,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
明。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公司
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国际会计师及
其所在的事务所分别按照中国会计 |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
计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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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或复
核,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聘请的国际会计师按照国际会
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在中国境内
进行披露时,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
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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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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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在分配年度股
利时,所依据的合并报表税后可分配
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
确定: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
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中的累计
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二)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
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际会计
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
可分配利润数。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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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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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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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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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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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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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内部审计机构在行使前款职权时,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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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
|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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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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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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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
|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香港商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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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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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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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
商报》上公告。 |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香港商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
商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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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
|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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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两百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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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
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
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
办理。 | 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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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
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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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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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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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
商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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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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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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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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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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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总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问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七)本章程所称“总经理”亦可称为
“总裁”;“副总经理”亦可称为“执
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亦可称为“总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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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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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所称“总经
理”亦可称为“总裁”;“副总经理”
亦可称为“执行副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亦可称为“总会计
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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