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600076):康欣新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8:11:13 中财网
原标题:康欣新材:康欣新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66号阿里中心T2号楼8-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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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受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邓琼华律师、沈震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而出具,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 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1),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9:30在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康欣新材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建东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17,290,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8.4733%。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4,578,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84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31,868,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575%。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议案 2和议案 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和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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