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000066):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 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 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进行。董事会 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可设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 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 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董事会向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 应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 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时,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亦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果董事会出现僵局或者无 法作出有效决议的情形,董事会应该休会三天,复会后如果 还是僵局,有关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 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 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 式送达会议资料)、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秘书应 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交 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和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必须按照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公告 的,也应当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的,由董 事会秘书按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方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通 过之日起执行。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 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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