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轴股份(430418):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9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9日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01: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该子议案需提交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职工董事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有关事项由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具体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行使公司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公司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上述重大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则应提交较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四章 董事会提案 第九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条 提案人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合法提案人书面提交,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第十二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可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三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日10日前和2日前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发出开会通知。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以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董事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经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对提案采取一事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提案审议完毕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提案。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场、传真、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包含电子签名)。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决议与档案保存、公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对提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表决情况;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有权以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经常向董事长汇报决议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忠实转达到有关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视需要就其负责检查的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三)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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