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300480):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结合获取的公司业务、财务、行业发展等信息,对公司财务舞弊风险保持警惕和合理怀疑,密切关注下列主要风险因素:(1)管理层(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在定期报告期间发生突然变更; (2)公司披露或者内外部审计中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特别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3)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关键财务指标的异常变动,如毛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非因业务原因出现异常变动,或者关键财务指标变动与业务变化不一致等;(5)滥用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财务舞弊的风险,比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与行业惯例不符且缺乏合理商业理由、会计政策变更时机敏感、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较大或者频率较高、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未提供合理解释和调整过程等; (6)公司可能存在粉饰财务报表的风险,比如面临退市风险、重大债务合同即将到期、面临业绩对赌或者业绩承诺等方面的压力等。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金往来、重要资产、收入和成本费用等方面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可以结合监管机构发布的年报工作通知、会计监管报告等,关注监管机构提示的财务问题和会计准则实施重点。 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变更会计估计、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更正已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达到披露要求的情形下,应当按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或者说明。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以下报告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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